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1988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为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防止和避免乱占滥建、重复拆迁现象的发生,确保公路沿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交通安全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路两侧控制用地(以下简称控制用地),是指从公路现有路基外缘起,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瑷大、图乌、吉长、吉丰等公路两侧各四十米,规划区外的国道二十米,省道十五米,县道十米,乡道五米以内的土地。
计划新建的县级以上公路必须按上述规定预留土地,预留土地也属于控制用地。
二、控制用地只能用于扩建或新建公路,未扩建或新建公路前,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三、控制用地不准擅自占用,不准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准擅自挖砂取土、开山采石。
四、控制用地因国家建设等需要,经批准可以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可做临时施工场地。在控制用地上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造型美观,必须与周围景观协调。
控制用地的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五、使用控制用地、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改建或新建公路的,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申报,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或拨用土地手续。
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占用场地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和设计任务书及与占地有关的图纸资料,经公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到规划部门审批建筑位置(吉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各市、县、区规划部门审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
六、控制用地上现有的不妨碍交通、公路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维持现状,要搞好登记,标明标记,不准再扩建;影响交通、公路建设的,要限期迁建;已经批准正在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要限制规模,注意造型;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立即撤回批件,不准再建。
七、对擅自在控制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占用土地,擅自挖砂取土、开山采石,不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和让出土地的,由土地、规划、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土地、规划、公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把关,搞好公路两侧控制用地的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占用公路两侧控制用地和建筑位置,违者追究有关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批准机关承担。
九、公路沿线的村屯、集镇的建设规划,要按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方便交通管理、美化公路沿线景观的原则和本通告的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末前重新进行调整和审批。
十、本通告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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