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9月12日厦府〔1988〕综381号)
第一条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颁发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政府颁发的《厦门市 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厦府[1988]综165号文的有关精神,加强厦门市技术合同的管理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的登记是管理机关从技术和法律方面对技术合同的认定。实行技术合同的登记制度,是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必要措施,可以防止非技术合同混入技术市场,保证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科技管理处是技术合同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全市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凡厦门地区的一切技术合同必须向厦门市科委或由它委托的单位办理登记,其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还应向市专利管理处登记。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均必须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凡在厦门地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必须按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六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采用厦门市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样本附后)。从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出让方持合同及有关资料到厦门市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出让方不属厦门地区的,由受让方持合同书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登记的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加盖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章方可享受财政、税收、信贷、奖励等优惠。
第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并统一使用“厦门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以作为技术交易的报销凭证,银行根据登记部门(市科委)的《厦门市技术合同提取奖金审批表》给予提取现金,并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逾期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单位,由市科委酌情处以400元以下的罚金。
第十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签订并正在执行中的技术合同,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登记须由出让方缴纳手续费。成交额1万元以下手续费5元,1万元以上的手续费10元。由受让方办理备案的合同,免缴手续费。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属于《 技术合同法》第 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技术合同发生争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和仲裁,市科委配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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