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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活动的规定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9-12
  • 【生效日期】1988-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活动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活动的规定

(试行)
(1988年9月12日)

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照相、剪彩等活动。

二、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全省性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安排。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需要参加全省大型、综合性的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应报被邀请的领导同志同意。

四、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外经活动,一律通过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并将活动安排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周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外事、外经活动时,要注意掌握好接待规格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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