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办法
(1994年4月9日宁政发〔1994〕40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价格行为,控制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审范围。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第一,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井视情况进行适度的干预。
(三)监审价格的种类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22项(见附件)。以后视情况需要适当增减。
(四)监审价格的种类既有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也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对由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监审工作在充分尊重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当地物价局报告,下级政府也有义务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
二、调价备案与审核
(一)对列入监审种类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定价的项目,各级物价局一定要严格管理。对属于市县定价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的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自治区物价局备案,上级物价局另有调整意见的,下级物价局必须遵照执行。
(二)对列入监审种类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企业提价备案审核申报表》,并在调价前5日向当地物价局备案。当地物价局应及时认真地审查企业的申报,对一次调价幅度在8%以内,且调价间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当地物价局在收到申报表后5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对一次调价超过以上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不足一个月和年内累计提价幅度超过20%的,必须向当地物价局申报审核。企业应在审核后执行调价;对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较大影响的调价项目,物价局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干预。
(三)备案申报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由各级物价局确定,一般应选择生产或经营量大,对本区、本地市场有主导作用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为便于掌握情况,自治区物价局可指定企业直接报送。地、市、县辖区内的企业,由当地物价局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为鼓励平等竞争,备案申报企业和非备案申报企业执行同等价格政策,即备案申报企业调价行为受到干预时,非备案申报企业不得抢先涨价;备案申报企业实施提价时,非备案申报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
1、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由财政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建立我区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制度,并完善实施办法。
2、对肉食、蔬菜等重要商品,由区商业厅牵头,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尽快建立区、市两级储备制度。
3、自治区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县应尽快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它有条件的县市也可逐步建立。这项工作由各级物价局会同商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筹集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掌握使用。
(二)各地物价局应区别不同商品,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不同时期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粮油类差(利)率由区物价局会同粮食局制订;副食品、消费品差(利)率由区物价局会同商业、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定期发布,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物价局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根据当前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标粉、粳二米、胡麻油、面条、馒头,实行挂牌价格,并由区物价局明确质量标准,制定具体价格。今后还可根据情况,由区物价局制定其他商品、服务价格临时性限价。各地市物价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限价,同时,亦须执行全区制定的统一限价。
(四)银川、石嘴山两市的蔬菜等鲜活商品,由两市的物价、商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应时的主要鲜菜品种,可根据批发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发布最高零售限价。必要时物价、商业部门应动用储备物资、调节基金平抑蔬菜等鲜活商品价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列入监审的种类,由各地物价局进行定期审价。审价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利率控制标准、执行临时性限价措施的情况。
对违反国家价格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单位,物价局要进行检查、教育。对经营监审商品和服务收费提价不报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对不执行限价给当地副食品市场价格造成一定影响,情节严重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种类进行适当调整,确定代表品的规格,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面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优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普粉(标二)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粳米(标二)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食用植物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胡麻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4.粮食制品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面条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馒头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5.肉类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猪肉(带骨)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羊肉(带骨、羯)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牛肉(剔骨)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6.鸡蛋 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7.牛奶(袋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8.食盐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加碘盐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精制盐(500克袋装) 批发价格加零售价格
9.食糖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白砂糖(一级、地产)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0.酱油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二级酱油(散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2)二级酱油(200克袋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1.醋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一级食醋(散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2.洗衣粉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3.肥皂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4.民用煤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无烟煤(混合)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2)蜂窝煤 零售价格
15.液化石油气(计划外)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6.民用煤气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7.房租 收费标准
18.自来水 收费标准
19.学杂费 收费标准
20.托儿费 收费标准
21.医疗费 收费标准
22.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
(1)大公共汽车 收费标准
(2)小公共汽车(面包车) 收费标准
(3)轿车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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