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 管理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
管理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
(1988年9月30日)
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保护黄金资源,整顿采金秩序和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活动,特布告如下:
一、开采黄金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按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无证开采的,必须坚决取缔。
二、严禁个人开采和选冶黄金。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黄金资源,违者要依法论处。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入已取得勘探、开采权的企业范围内和已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黄金矿区采矿,也不得在上述区域内收购和贩卖矿石。
五、凡从事黄金生产和冶炼副产品的单位,必须将所采炼的黄金,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受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交换、倒卖、藏匿、加工和留用黄金矿产品。对非法收购、倒卖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论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黄金资源的管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活动。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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