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
(1981年11月1日)
为了加快我省采矿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采矿登记工作的认识,采矿登记工作是依法建立矿业新秩序的基础工作。我省矿产资源比较丰富,采矿企业发展较快。目前全省县以上国营矿山企业316个,乡镇企业、合营和私营矿山企业3000多个。由于管理不严和法制观念淡薄,采矿权益纠纷经常发生,在一些地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相当严重。目前全省仍有80%的全民矿山企业和70%的乡镇企业、个体采矿企业没有进行采矿登记。形成以上混乱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省矿业关系尚未理顺,有关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二是一些矿山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采矿登记工作认识不足,抓得不紧;三是在核定或划定矿界工作中,有些基层干部趁机向国家提出非份要求,妨碍登记工作的进行;四是不少地方的矿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对登记工作缺乏组织领导。这些问题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将对全省采矿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提高对采矿登记工作的认识,教育矿山职工和群众依法治矿,保护国家资源,维护矿业秩序,保证采矿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核定、划定矿区范围界线的工作。按照“归口划界、分级负责”的原则,矿业主管部门要尽快提出所属矿山企业矿区划界方案,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充办协商的基础上,一个矿区一个矿区地开展划界工作。划界工作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事实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排除各种干扰。在同一矿区范围内,首先核定国营矿区范围,在保证国营矿山正常生产情况下,把国营大矿周围的零星分散资源、边角地段资源划归乡镇集体企业开采。
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关于〈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处理国营矿山企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之间的采矿纠纷,从严掌握经济补偿的政策界限。一般在同一矿区内,乡镇集体矿山建设在先,国营矿山建设在后,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关闭的乡镇矿山,国营矿山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 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影响国营矿山正常生产,需要关闭撤出的乡镇集体矿山,地方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在《 矿产资源法》颁布后未经国营矿山同意,进入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原则上应令其撤出;所有在国营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个体或私营矿山企业均应无条件撤出。
三、认真做好乡镇矿业的整顿工作。这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与乡镇矿业的整顿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清理整顿那些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的集体矿山、私营矿山和个体采矿企业;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乡镇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坚决予以关闭。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具备办矿条件、采矿地点适当、范围明确而又没有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企业要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由省地矿局和地(市)、县矿管机构颁发采矿许可证。务于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完成对乡镇矿业的整顿并于十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四、加强采矿登记工作的领导。采矿登记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和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分工负责,落实责任。核定、划定矿区范围的工作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矿业主管部门负责;国营矿山企业之间、国营矿山与乡镇矿山企业之间的矿权争议,由矿山所在县人民政府与国营矿山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跨县的矿权争议由地(市)政府与矿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地(市)区之间的矿权争议,由省政府协调、裁决。在核定、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省地矿局负责具体办理采矿登记发证。各级司法、银行、工商、环保、土地、林业等部门都应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全民所有制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任务。从一九八九年元月起没有正当理由未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户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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