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的八项优惠政策
湖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的八项优惠政策
(1988年11月5日湖南省政府发布)
一、凡在我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对本企业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合作各方一律平等。
二、凡外商来湖南投资兴办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可以比我国沿海地区减少20~30%。
三、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在湖南投资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到不发达地区兴办企业,场地使用费免征5~10年,免征期满后再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四、外商来湖南投资兴办的企业纳入我省国民经济计划,并优先提供能源、资源、场地、劳动力和基建三材,优先安排施工、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等。
五、进一步减免税收,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外,凡外商来湖南投资开发能源、资源和到不发达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头五年按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从第六年起,经批准还可继续减半征收,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税5~10年。
六、所有外商来湖南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湖南省有关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七、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法律许可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放手从事生产和经营,自行决定经营决策,制定用人制度和劳动报酬、资金筹措及商品流通等办法。坚决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当利益,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因此而故意刁难企业的单位和部门,当地政府将严肃查处。
八、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凡外商来湖南投资兴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建立由当地政府主管负责人主持的职合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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