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1-27
  • 【生效日期】1989-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1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三、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下设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