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1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设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临沧、丽江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在地区的派出机关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行工作。
三、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下设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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