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 【发布日期】1989-02-22
  • 【生效日期】1989-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

第六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八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应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经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一条 每项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组成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