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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发布单位】82203
  •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9]18号
  • 【发布日期】1989-02-24
  • 【生效日期】1989-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1989)18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科委报送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根据《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未列入“星火计划”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申报省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申报省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有显著贡献。

第六条 申报省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七条 申报省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 省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和星火管理奖分为四等:
(一)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二)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伍百元。
(三)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八百元。
(四)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四百元。
星火优秀青年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星火示范企业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第十条 省星火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对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最高一级的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省星火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奖励项目,以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应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申报手续。
(三)省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裁决。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破坏资源、生态平衡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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