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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 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1]44号
  • 【发布日期】2001-07-30
  • 【生效日期】2001-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 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
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4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为了深化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退休费用市县统筹体制,解除在职职工后顾之忧,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就规范和完善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州、县(市)两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目前,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从总体上看还比较平稳,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自1987年以来,我省陆续实行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市州本级和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截止2001年5月,集体企业参加社会统筹覆盖面达到77.7%,参保职工34.8万人,离退休人员11.5万人。通过制度改革和费用统筹,为在职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上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但随着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有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关闭、停产或半停产,职工下岗和放长假的人数增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力减弱,欠缴保险费和欠发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部分地方和企业退休人员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对当前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省政府曾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调查研究。综合各种因素看,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符合当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状况,近期内还要稳定这种统筹体制,并加以规范和完善,逐步创造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的条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本地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坚持不懈地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抓好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范和完善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应对集体企业市县统筹负全部责任,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工商、地税、总工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动用市县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切实解决和弥补养老保险金的收支缺口,力争做到对当期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逐步予以补发。对少数特困企业中的特困退休人员,因企业无力缴费而难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地方政府要予以特殊关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先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应急施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统筹办法,依靠自身力量,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县统筹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进行清理认定
(一)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且有缴费能力的,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及时纳入市县统筹;对于停产多年且无缴费能力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贯彻国家关于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对以前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从1995年7月以后,长期停产或半停产,既不报表,也不缴费的集体企业,视为自行退出社会统筹,经市县政府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对原来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属于企业责任欠发的养老金,应由企业负责补缴或补发;对其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个人自愿续保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对其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把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各市县要认真贯彻省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7号),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依法制裁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故意拖欠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逐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县统筹办法
各地要在不减少养老保险费征缴额和不扩大养老金收支缺口的前提下,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近期的重点规范内容:一是将缴费基数由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的双基数,逐步改为工资总额这个单基数;二是将适用于单位的多个缴费比例逐步调整为统一的缴费比例;三是进一步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将2001年个人缴费比例尽快调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四是逐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是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在规范工作过程中,各地不得盲目增加统筹项目,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四、强化基础管理,规范“收、管、发”环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在养老保险费征缴环节上,要由管到企业变为管到人,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跟踪制度。要理顺征缴程序,完善制约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快改“专管员制”为“柜员制”。在基金管理环节上,要完备手续、简化程序、规范标准,做到帐、表、卡、册齐全,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及早实现微机化管理。在养老金发放环节上,要建立与审核、收缴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发办法、标准和程序进行退休审批,推行退休审批公示制度,杜绝以改年龄、改工种、开假诊断等方式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杜绝冒领养老金问题。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要规范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疏通发放渠道,逐步改企业发放为指定的金融机构、邮局代发。有条件的市县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进行管理的办法。

五、有条件的市州可试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由县(市)统筹向市州统筹过渡
为了增强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功能,将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进行由县(市)统筹向市州统筹过渡的试点。参加试点的基本条件是:已在市州范围内将各县(市)的统筹办法基本调整一致;基金积累水平较高,支撑能力较强,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性;管理工作完善,业务程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完整。具备条件并有积极性的地方,可由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增加的支出由市州统筹调剂,省里视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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