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3月17日苏政发〔1989〕39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去年五月以来,我省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各类公司的工作,对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已发现的经济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要坚持边清理整顿,边建设,加强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希及时报告。
关于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
我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起步较早。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加快了清理整顿的步伐。目前各地党政机关和退(离)休干部办的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停办或与党政机关脱钩;在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已按规定办理了清退手续;对发现的投机倒把违法案件,有些已经查清,公开处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有效地制止了前一段的违法歪风。目前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多数公司与财政挂钩问题没有落实,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正在清理整顿,查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量还很大,还存在着干扰和阻力。上述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切实加以纠正。
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抓紧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具体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善始善终完成清理整顿党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党政干部、退(离)休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凡属党政机关办的企业,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进行清理。对从事投机违法经营活动的,纯属在流通领域进行中间转手、抽头盘剥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如资金、人员、场地等不具备办公司条件),没有存在必要的,都必须吊销或停办;对真正从事生产加工、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确为社会需要又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要彻底与党政机关脱钩,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决定》,处理好财产财务问题。对军队、人武和公安部门所办的公司,要按照中央军委一九八八年十月关于清理整顿生产经营公司的通知及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的联合通知抓紧清理。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清理,各地要对照中共中央中办发〔1989〕1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进行复查、补课,凡属于清理的对象都必须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底以前按规定处理完毕。对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干部在企业兼任职的处理情况,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监察和纪检等部门抓紧检查验收。
二、全面开展对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公司的清理整顿。各类公司都要具有行业特点,各级审查、核准机关要严格控制那些名不符实的“实业”、“贸易”、“开发”公司。
金融性公司的清理整顿,按照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江苏分行的具体部署进行清理。凡需要保留的,须由人民银行重新核发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方可按照企业开办条件核准重新登记注册。
对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调整其经营范围,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凡不具备条件、没有必要存在的,或纯属增加流通环节转手盘剥的,要坚决撤销。对流通领域的公司改办为生产和加工实体的,要严格审核其开办条件,防止明转暗不转。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步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对国务院直接授权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司,如石油公司、烟草公司、船舶工业公司等,按国务院通知办理。对省政府曾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及各市、县在上次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关改为公司的,由省体改委牵头制定方案,在今后的机构改革中分步实施。这类公司都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违法经营,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牟取暴利。各级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对各主管部门自行授权的政企不分的公司,要抓紧搞好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情况,提出撤销、合并、变更或保留的具体方案。对承担少量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应尽快实行政企分开,牵涉到人员和机构调整的,可结合下一步机构改革一并解决。对纯行政性公司,要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立即收回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权。关于行业管理问题,请省体改委、计经委拟订具体办法。对上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章违法、以权谋私等问题,应立即查处,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今后新成立的公司,不得承担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对申请开办兼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不得核准登记。
四、对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各类公司,先进行调查摸底,作好分析,具体整顿办法待另行研究部署。但对县以下公司的经营范围,凡涉及专营和归口管理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调整;对这类公司在经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问题,亦应及时依法查处,不要等待。
五、认真查处各类公司(企业)经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是清理整顿公司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各地一定要把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贯彻始终。要对所有公司进行排队分析,开展自查、自报、自纠,发动社会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逐个检查。重点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中间盘剥、层层抽头、转手倒买倒卖、扰乱金融以及某些享有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或统一经营权的公司利用特权非法牟利等行为。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正当经营与非法经营区别开来,把正当的物资协作与非法倒卖区别开来,把一般违反政策规定与严重违法区别开来。定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违反了国家什么规定,就按什么规定处理;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的问题。属于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态度要坚决,证据要确凿,手续要完备,处罚要恰当。要抓住那些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案件,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搞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所属公司的撤销、合并、保留的具体方案,并经各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对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1号文件严格把关,分期分批搞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公司的清理整顿、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结束,并逐级写出总结报告。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要按规定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范围,非专营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专营商品。继续保留的各类公司,都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对新开办公司,要严格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执行外,必须先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等行业归口部门或体改委(办)和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在清理整顿公司结束之前,只审批生产型和技术开发型公司,其他公司不批。各级主管部门对新报批的公司,要根据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认真审核,从严控制。对省级机关新办的公司,目前要建立定期集体审批制度,全民性质的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集体性质公司,由省编委、工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监察厅、省纪委等集体审批;规模较小的集体性质公司,由省计经委审批。对大型综合性公司,须报国务院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格把好核准登记关。凡属不符合社会需要或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予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批、登记工作。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对审查、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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