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61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