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3月26日苏政发〔1989〕49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今明两年交通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这项工作抓好了,不仅有利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开展平等竞争,逐步建立一个开放型的、活而不乱的运输市场,而且可以明显提高运输效率,大大节约商品流通费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鉴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希望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把它纳入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中去。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实行综合治理,务必在今明两年内切实抓出成效来。
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家经营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运输市场繁荣,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宏观调控不力,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致使近年来运输市场较混乱。主要表现在:车船空驶,实载率低,能源浪费,运输经济效益差;无证无照经营,抬价刹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贪污票款和运费等,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为在进一步搞活的前提下,完善运输市场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平等竞争的运输市场,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现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营业性的水路、道路客货运输业(含客运旅游、出租),搬运装卸业,车船维修业,乡镇船舶制造业以及运输服务业。凡从事以上各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运证照,接受运输行业管理;未办审批手续的,须按各业规定的开业条件和审批程序,补办手续,领取证照;对已经持有营运证照的,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其经营条件、范围和行为进行查验。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虽符合规定,但社会需要发生了变化的,应进行必要调整。
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经公安、船检部门鉴定不合格的,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为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对非营业性运输车船发给“非营业运输证,”在核定的运输项目和范围内从事运输。
二、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控制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运输市场上的能量供需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逐年编制下达营业性运力投放的总额度,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安排。今后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向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的额度内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签发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
为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凡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十辆以上大型客货营运车辆,必须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加强客运管理
对目前所有水、陆客运线路、班次,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适应社会需要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客运要按照《江苏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合理调整线路、班次,使之各得其所。今后新增线路、班次,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流量、流向,实行计划审批,择优安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兴办公用型客运服务中心(站点)。今后凡新建的客运站点,必须按公用型车站规划设计,否则不予立项。客运企业的自用站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营运客车开放,代办客运业务。所有的客运服务中心、县级以上车站必须逐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四、加强货运管理
对防汛、抢险、救灾、军运等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以及重点港站和区段的运力安排,都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
要进一步放宽搞活货运市场,鼓励承托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择优成交。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大宗物资和主要物资集散地的管理,在大宗物资集散地,应因地制宜组织运输服务机构,为车船、物资部门提供服务。在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兴办货运配载服务部(中心),为承托双方提供方便,减少空驶,提高车船运输效率。对封锁、垄断、倒卖货源和运力,居间盘剥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运输服务业和搬运装卸业的治理整顿
根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从事客货联运、客运代办、货运委托、货运包装、仓储理货、货源信息、存车等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清理整顿,注册发证。要严格审批制度,凡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货运代理或货源交易。联运业的整顿,在各级计经委的组织下,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发放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搬运装卸业、存车业,也必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今后需要建港(包括建码头、库场、栈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京杭运河建港(码头)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先建后报。
六、加强乡镇船舶制造业和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交通部〔87〕第709号文件,必须将乡镇船舶修造厂纳入交通行业管理,实施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技术认可及技术监督检验管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技术许可工作,由县以上船检(港监)部门具体负责,经省船检部门审核后发给“认可证书”。凡未取得“认可证书”的乡镇船舶修造厂,船检部门对其产品不予检验,船舶不得航行。
汽车维修行业在前阶段整顿的基础上,要着重解决越级维修、修理质量低劣、乱收费、搞回扣等突出问题。
七、加强运输票证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税部门,对使用各类运输票据单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堵塞漏洞,严格管理制度。
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使用省制定的统一票证,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其他票证代替运输票证,违反者,配合财、税部门给予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为了加强源泉管理,今后,车船客票一律由起运地的运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八、加强运价管理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车船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运输服务等业的收费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则,不得相互哄抬价格或变相涨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审价活动,及时查处违反运价管理行为。同时积极探索运价改革的路子,充分发挥价格的调控功能。
为保证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完成,对列为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可实行特价,但必须经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九、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
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经营者,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航养费、车船购置附加费等各种规费。对偷漏规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逃避检查、抗拒不缴者,要从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准确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滥罚款以及不合理的摊派,不得随意扣车扣船,更不准刁难车船货主。对征收的各项规费,要及时解缴,严格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能。水路运输的管理,由交通部门港监、运管和航道部门联合设置的港航监督站负责,并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外)、收费和罚款。也不得任意在河道内设置船舶寄泊站、点,如需设置,须经交通部门同意,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检查站点一律无效,应予撤除,船员有权拒绝检查。对道路运输的管理,要按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苏政发〔1987〕84号、〔1988〕112号文件和交通部1988年12月9日明码电报通知精神执行,对违反运输经营规定者,交通部门可扣照扣证,开具行车待理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起迄地的检查,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所有运输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开展优质文明服务,加强内部稽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私自带客、私收运费、私吞票款等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运输秩序,提高企业声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在航道和公路上哄抢车船运输货物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自身建设
各级运管、航道、港监、船检、路政、稽征等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到为政清廉,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并通过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箱、监督电话等方式,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十二、加强对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领导
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是建立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也是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具体办法。整个整顿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抓住重点,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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