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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89]17号
  • 【发布日期】1989-04-04
  • 【生效日期】1989-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煤炭的若干政策

(1989年4月4日皖政〔1989〕17号)

近两年来,由于加工工业和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煤炭工业的增长相对滞后,煤炭的供需矛盾相当尖锐。必须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努力提高煤炭自给率,以缓和能源紧张状况。为此,特制定如下政策。
关于现有国营矿井的生产建设
(一)继续执行皖政〔1986〕6号文件,对省属煤矿的产量和亏损指标实行“双包”。超产煤按原定比例分配,即省经委统筹分配百分之三十五,皖北矿务局百分之三十,省煤炭厅百分之十,淮北市百分之十五,宿县地区百分之十。企业减亏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发展生产,由省煤炭厅监督使用。
(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省属煤矿土地塌陷补偿费超标准部分,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百分之七十,要继续补给。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的省属煤矿土地塌陷补偿费,省财政厅每半年按实际征地数予补,每年年终结算。补偿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重新核定,超核定标准部分,仍按皖政〔1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属矿超产煤的议价收入,在交纳产品税和提取能交基金后,全部留在企业。其中百分之七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留作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
(四)省属煤矿的吨煤维简费由七元提高到八元,新增的一元向用户征收。地、市、县国营煤矿的吨煤维简费由五元增加到八元,向用户征收二元,其余进成本。民用煤和小化肥生产用煤维简费暂不增加。其它企业也不得因煤炭维简费增加而随意提高产品价格。
(五)从一九八九年开始,三年内免征省属煤矿的土地使用税,由省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耕地占用税,由省计委安排部分指导性计划煤炭销售解决三分之一,省财政厅设法处理三分之一,企业自行消化三分之一。减半征收土地申报费。
(六)省属煤矿的能交基金,按比例提取后留在企业,作为更改基金专款专用。地、市、县国营煤矿的能交基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后,由各地煤炭局(公司)统一管理,作为基建技改基金,有偿使用。
关于新井建设
(七)提高“以大补小”标准,由吨煤四元提高到六元。改进“以大补小”资金使用办法,其中五元作为煤炭开发基金,由省燃料公司按季划拨给省煤炭厅,用于省属重点矿井的基本建设(鉴于今年小窑煤上调计划已经下达,对这部分煤炭,仍按原规定补贴一年)。另一元作为民用煤生产线改造资金,待按规定于明年改造完成后,这部分资金作为节能基金。
(八)每年从省集资办电的基金中划出百分之十左右作为地方煤炭的开发基金,以补偿贸易方式向省属煤矿投资。
(九)省计委每年从地方基建统筹和能交基金中安排一部分投资,用于地方煤矿基本建设。
(十)省每年安排三十八万吨指导性计划煤炭销售和一部分煤炭出口,其收入全部用于省属煤矿基本建设。
(十一)地、市国营煤矿的指令性计划,以一九八八年的分配计划为基数,三年不变。其余超产煤议价收入,按规定提取有关税费后,百分之七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福利基金和奖金,由各地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十二)采取各种形式和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内外协作,引进资金,开发地方煤炭,鼓励和支持煤电联营。
关于乡镇煤矿
(十三)为加强乡镇煤矿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应建立乡镇煤矿建设基金。此项基金产煤县按每吨六元提取,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部用于乡镇煤矿建设,实行有偿使用。省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定期审计,防止挪用。
(十四)乡镇煤矿的税后利润,必须保证百分之五十以上留给企业,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提取和摊派。企业留利必须保证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生产。
(十五)乡镇煤矿的维简费,从现在的三元提高到十元,全部进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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