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鄂发[1998]10号1998年6月26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全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本决定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境内公民或公民集体自主经营自有资产或公有、混合所有制资产并自负盈亏的经济类型。主要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及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
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理论上的突破,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民营经济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具有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般特性。发展民营经济,对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对构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扩大就业,增加积累,推动社会进步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得到很大发展,近几年呈加速发展趋势,开始发挥作为新经济增长点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仍是国有经济偏重的省份,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民营经济规模不大、水平不高,与发达省份有较大差距,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全省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促进我省经济新一轮大发展、实现湖北振兴崛起的重要战略抉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湖北实际,加大解放思想的力度,推动民营经济更宽领域、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发展,真正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
进一步明确我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放开、彻底放开、长期放开,以多种形式和途径兴办民营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经济发展的主体;坚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把发展民营经济同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和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制度创新相结合,运用民营经济机制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坚持引导民营企业上质量、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坚持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切实支持、保护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要使我省民营经济以较高的速度和较好的效益向前发展,确保民营经济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综合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使民营经济成为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支撑点。
二、继续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私营经济是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力争经过几年努力,使其占全省经济的比重显著提高,接近和超过全国同类比重的平均水平。
对个体私营经济,放宽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办法等限制,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必须实行照前许可和专项审批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申办人均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可采取先达到一定比例即行注册、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办法。取消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根据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注册登记。鼓励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条件的经批准可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登记为“集体”或其他公有形式的私营企业,应逐步规范登记。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增加积累,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择优扶强”的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能发挥带动作用的私营企业,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在调整优化结构的过程中壮大规模,增加对市场所需要的、国家提倡的产业的投资,增加对农业等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在提高素质的同时加快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通过有效的资本营运快速扩张,支持自然人和个体私营企业购买、租赁公有经营资产,或以受托经营等其他多种形式参与公有资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责任,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做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作为民间商会的作用,通过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当好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各地个协、私协要积极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教育、管理、服务的职责。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制度创新
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结构与经营机制,是发展民营经济的根本要求。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多种形式深化改革,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要注意改善股本结构,分散股权,尽可能吸纳民营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且不限比例,除了关系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有必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经营外,大量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引入民营机制,可以部分或整体实行国有民营;采取入股参股等方式将设备、技术、人才及适合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偿扩散、转移到民营企业;也可以将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及其他民营企业。
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允许自然人控股,支持民营业主对已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实行控股经营;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加速建立与股份合作制相配套的决策体制,落实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按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激励机制。
加大产权交易工作力度。选择适合于产权转让的国有中小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及全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以折股、协议及拍卖等多种形式出售。在我省较快形成开放式、大规模的产权中心市场,推动产权交易规范化。鼓励民营企业以控股、参股、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联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改组和经营管理。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相互兼并联合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民营企业兼并购买国有企业的具体政策。
对有一定规模、经营质效良好的民营企业,用《 公司法》加以规范,有条件的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推荐上市,引导这些企业建构科学的财产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的决策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
支持民营企业实行跨所有制、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推进资产重点,实现集团化发展。
四、开拓有利于结构优化升级的产业领域
要使民营经济成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带动力量。民营企业要把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实现产业转换、提高发展起点作为方向。
引导民营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充当龙头企业,培植名优产品,提高开发深度,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专业村、专业镇的发展,开辟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领域。
引导民营经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加大科技投入,开发生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引导民营经营开发第三产业中新的领域和项目,由一般的商贸、餐饮业向社会所需的新兴行业延伸,进一步扩大办第三产业的优势。
引导民营经济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相适应,在国有经济腾出的行业和领域,应逐步做到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在全省行业重组的过程中,要把引入民营资本和民营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引导民营经济向城镇集中,围绕增强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鼓励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专业市场建设,形成块状经济群和区域特色,创造规模效益。
五、积极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机制和科技的优势,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放在战略重点的位置。
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开发、应用型国有科研单位转化为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引导乡镇企业向科技型转轨;“九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扶持效益好、有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的民营高新技术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尽快形成带动我省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增长的企业群众。
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市场营销及发展战略的研究,选准面向市场、占领产业制高点的开发经营项目,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形成行业的龙头企业。
以多种、多渠道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投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技术成果入股,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开发费用;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快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所需的资本及其他资源;通过重组生产要素,利用存量资产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基金。在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请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请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周转金、银行科技贷款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单位同等待遇;国家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鼓励政策,如鼓励财政性投入、企业开发费用支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中心、转让技术成果、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政策,也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认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六、加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落实全省已有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同时,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更加灵活的扶持政策。
放宽经营范围。允许民营企业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自主确定经营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民营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
放宽用地政策。民营企业和各类市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按有偿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民营企业从事农业开发用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实行财税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可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或民营经济大户、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对下述民营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税收和规费优惠:新开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事农业开发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投资建设各类市场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的,安置下岗职工以及残疾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由税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减免有关规费。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设立在经济开发区以及从事只要是国家专项鼓励的产业的,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数额小,经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个体私营业户,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可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研究适当提高纳税起征点问题,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者不征税;对民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可采取加速抵扣的办法;民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缓缴税款。民营企业用于教育、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允许税前列支。
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效益优先的原则,面对所有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把民营企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方便非公有企业的开户结算。非公有企业可凭营业执照正本,自主选择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对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会计柜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结算存折户可以办理转帐收付等业务。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办理的《贷款证》,发放抵押贷款的条件,与其他企业一样。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民营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确立主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方针。健全信贷活动中的抵押、担保等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向经营好的信用机构入股。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和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可以代理外商经营业务。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享受有关退税政策。
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切合实际的鼓励办法,发挥民营企业在再就业工作和扩大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城乡居民、企业富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部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兴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单位商定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民营企业就业。允许离退休人员从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出国考察、入伍、评模、享受政府津贴及其他突出奖励等方面享有相应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户、入托、入学、就业等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对待。异地经营或就业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暂住户口地就近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其保险费用按当地缴纳标准在税前列支。
七、切实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园区,形成民营企业连片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坚决制止对民营经济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取缔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杜绝超标准收费。对民营企业逐步采取税费集中收取、多家分流办法,首先在集贸市场、民营经济发展园区、专业街等个体经营户和经营企业集中经营区域组织实行。收费建卡立帐,规范收费行为。对民营企业的集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出台集资规定。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肃处理干扰、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知识产权、劳动用工权、收益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审结涉及民营企业的诉讼案件。严禁对民营企业实行非法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依法监督管理。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诚实劳动,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创建企业文化,发展精神文明,树立良好形象。
重视和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培育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建立民营经济人才培训基地和培训制度,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选送一批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高层次人才。组织民营企业家出国考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健全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工作体制,在全省上下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促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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