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禁止乱收费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禁止乱收费用的通知
(1989年4月8日)
随着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我省城镇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最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控制不严,商品粮人口增长过猛,大中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也给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注意。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转非”户口多头审批,分散管理,难以实行有效控制,把一些不应转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商品粮食户口。另外,有些地方又没有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办事,在户口迁转工作中乱收费用,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不好。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户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家在农村的市镇职工、居民、其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依靠,要求将农业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由职工、居民通过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实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落户条件的,上级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统一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全省每年的控制指标限定在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二以内,由省公安厅掌握,根据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分配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不许突破。
二、科技人员,三线艰苦地区国防和民用厂矿企业职工、煤矿井下职工的家属,以及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提出意见的,按审批程序送公安机关统一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批准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对干部、工人包括随迁家属的正常调入、调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复退、转业军人的安置,公安机关应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调令或派遣、安置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四、从小城市迁入大城市的人口,要认真把关,从严控制审批。凡经组织正式批准调动、安置的人员,包括他们的随迁家属,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整建制的从农村集镇或城镇迁入城市的集体户口,要按照已有规定,逐级严格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地在户口管理中,要严格按照一九八八年国务院《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精神办事,纠正以各种理由对迁入城市人员乱收费的做法。今后凡批准成批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因而给地方财政增加的支出,应由有关方面具体协商,妥善处理,不得让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粮食部门一律凭公安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粮油供应关系。
七、公安机关及户口管理人员应模范地执行户口迁转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户口申报、审批办法和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于在办理迁转户口工作中以权谋私者,要严肃查处。
八、各级政府应支持公安机关依法统一管理户口,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强令公安机关办理迁转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对同级政府做出的与户口管理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应说明情况,坚持原则,不予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报告。
九、以往省政府及省内各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今后均以本通知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