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通知
(1989年4月18日)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油料、棉花等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省、地(市)、县三级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从一九八九年开始,省财政从财政预算调节资金留地方部分中,拿出百分之十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2、从一九八九年起,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拿出一半以上,列入县级农业发展基金;
3、已经开征的耕地占用税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外,留省、地(市)、县(市)的部分,原则上全部列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
4、农林水特产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列入农业发展基金;
5、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中比上年增加的数额,大部分列入农业发展基金;
6、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有偿资金和支农周转金,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
4、经县(市)以上(含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方面征收、提取的农业开发资金和技术措施改进费,也可以列入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但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转移用途。
二、农业发展基金是为增强农业后劲,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油料、棉花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而建立的专项生产资金,主要用于农业资源开发,改进技术措施,创造和改善农业生产必需的生产条件。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恢复废弃耕地;
(二)治理盐碱地和低洼易涝土地,改造中低产田;
(三)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已成灌区的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农田;
(四)小流域水土保持的综合治理;
(五)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繁育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
(六)综合开发利用当地农业资源,择优扶持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副食品加工项目。
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经费开支,不准用于修建办公楼、宿舍和其他基本建设投资,不准购买各种非生产生性设备,也不准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非农产业。
三、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以后,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支援农业生产资金在本级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近几年内要逐年有所提高。各项新增支农资金,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逐级加以落实。
四、农业发展基金和所有新增加的农业资金,要同原有的扶持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渭北旱原建设资金、陕南两扶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及其它专项生产资金等捆在一起,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重点使用。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援助为辅”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金,积极引导农民增加农业投入。要坚持实行有偿借款和无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对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周期长、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的项目,可以无偿拨款;短期内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和属于经营性资金,应实行有偿借款,到期收回,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六、各项农业生产资金,不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实行项目管理,坚持按项目投放资金,与管理责任结合,与产出效益挂钩,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农业发展基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征集、划解以及解列预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计划安排,统一管理资金,制定科学而又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效益反馈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效能。
八、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把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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