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昆明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9年4月22日昆政发〔1989〕4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生理和经济进行必要的补偿,激发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同时使女职工多的企业获得平等竞争的条件,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办法,先在独立核算的市属全民企业试行。有条件的县以上集体企业自愿实行,并报经市统筹管理机构同意的,也可参照办理。
统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全市生育基金统筹工作。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设在昆明市劳动人事局)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的管理和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的统筹,坚持以支定收、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全市统筹标准暂定为年人均二十六元。其中企业按在册男女职工总人数(离退休职工除外),每人每年缴纳二十四元;个人(离退休职工除外)每人每年交二元。个人部门由企业代扣。收缴办法由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收取,每半年收缴一次,在一季度末和三季度末进行。
第五条 企业上缴的统筹资金,10%列入企业福利基金,另外90%进入成本,随支随列。
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因缴纳女职工生育统筹资金后的超亏部分,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从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第六条 企业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范围内因怀孕、生育和哺乳婴儿自愿申请,可以休长假十一个月(包括预产期产前二个月,产假三个月,产后哺乳六个月。难产、双胎等情况产假时间按规定顺延)。休假期间,产假期内照发原标准工资及有关政策性补贴;其余时间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政策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参加企业调整工资。
第七条 生育基金的补偿标准,按照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给企业1049元。由企业按第六条规定逐月支付给个人。
女职工产假期满,在本办法所指的六个月哺乳期内,身体和工作条件允许,本人自愿申请要求上班的,工资、资金、津贴等应与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各统筹单位应指派专人凭准生证、单位工资花名册和生育呈报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到统筹管理机构审核办理领取补偿金手续。补偿金的10%列为企业福利基金,90%冲成本,随收随冲。
第八条 为使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逐步社会化,本市城镇职工在领取准生证时,应向发证单位一次性交纳十二元。并由市统筹机构纳入生育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生育基金专户存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同时转为生育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从生育基金的总额中提取1.5%作为管理费。
第十条 各参加统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缴纳生育统筹金和领取生育补偿金,不得少报漏缴,虚报冒领。违者,予以处罚。如企业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今后如关、停、并、转,其职工的统筹关系也应随同在职职工划转;如新单位不属统筹范围,即停止统筹,且不再享受经济补偿。上述情况均需及时报统筹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统筹的生育基金一年一决算,每年调整一次,由市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会同企业及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经批准后,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总工会
昆明市妇女联合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明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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