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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 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5-18
  • 【生效日期】1989-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 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
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18日苏政办发〔1989〕5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卷烟的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烟草管理系统内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亟需进行治理整顿,以加强卷烟市场和烟草系统内部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物价、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支持烟草专卖部门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与省烟草专卖局联系。

关于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按照中央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结合清理整顿公司等项工作,进一步对全省烟草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共查处违章案件11000多起,查获各种违章经营的卷烟(包括假冒烟、走私外烟)320多万条,罚没款近300万元。但是,目前卷烟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区无证批发活动猖獗,不少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甚至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擅自经营卷烟批发业务,非法牟取暴利。二是一些基层企业和不法烟贩利用各种途径从沿海地区贩入大量走私外烟,致使我省有些地方走私外烟充斥市场。三是长途贩运、投机倒卖卷烟活动屡查不绝。四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卷烟价格政策,擅自提价或降价倾销,偷税漏税。五是假冒烟在市场常有发现。
上述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卷烟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社会治安,干部、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全面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和烟草系统内部管理,稳定我省卷烟市场和物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批发环节,取缔无证经营活动。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烟草批发环节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坚决取缔无证批发,严厉打击黑批发户。
1.取缔无证批发经营。对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批发户,当地烟草专卖局要责令其停止卷烟批发业务,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对其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审查,按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抗拒审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无证卷烟批发户,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确实符合卷烟批发条件、市场又有需要、布局合理、服从管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补办报批手续,领证经营。对卷烟黑批发户,必须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
2.对无证个体商贩,各地烟草专卖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检查清理并予取缔。凡符合卷烟零售条件的,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对个体零售户要规定其正当的进货渠道,并教育他们服从管理,端正经营作风。对那些虽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长期从黑批发户进货、经教育不改的个体零售户,要及时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各级烟草公司、卷烟厂以及卷烟转批单位均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对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二、实行准购证、准运证制度,严厉打击走私烟、假冒烟和各种卷烟倒卖活动。
1.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省际之间、省内市与市之间采购和运输卷烟实行准购证和准运证制度。出省的,由省烟草专卖局及其授权单位办理;省内出市的,由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办理。对没有准购证、准运证的,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绝承运;各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单位有权按章查处。实行准购证和准运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制止和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各级烟草公司和转批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对转批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要给予支持,烟草公司同转批单位要签订委托转批合同,主动搞好服务。各转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以当地市、县烟草公司为主渠道进货单位,积极搞好当地产烟销售。认真执行委托转批合同。为搞活和丰富省内市场特别是节日市场,按规定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可以向外地采购一些当地适销的货源。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予以办理准购证、准运证手续,提供方便。
个人携带的卷烟,仍按〔86〕苏烟专字第6号省烟草专卖局、公安厅、交通厅等七单位《关于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每人一次携带卷烟不得超过10条。出国人员和港、澳、台胞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对出省采购和销售罚没的走私外烟要从严控制。今后,各级烟草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都不得出省采购罚没的走私外烟,更不得自行销售走私外烟。销售罚没的走私外烟,一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由省一级烟草专卖局核准价格,指定零售商店,发给一次性销售特许证,公开凭证经营。
3.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把打击走私烟、假冒烟和倒卖卷烟活动作为当前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等部门,采取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卷烟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对那些制造和兜售假冒烟、走私烟和倒卖卷烟的团伙,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坚决按专卖条例和工商、税务法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卷烟价格政策,维护卷烟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对已放开的十三种名烟和外烟的价格,坚决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其他品种的卷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服从物价管理,不允许自行提价;各级烟草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回扣。对违者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以稳定市场物价。对省外利用行贿、送礼、暗中补贴等违法乱纪手段推销卷烟的行为,各级烟草公司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揭露,对贪赃枉法者要从严查处。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要模范地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施行细则》、工商法规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端正经营思想,认真搞好制度建设和专卖、工商年检工作,严格许可证、准购证、准运证等证件和经销合同、银行帐号的管理。凡是烟草管理系统内部发生内外勾结,为投机倒把分子倒卖卷烟提供货源和有关专卖证件,转借帐号,索贿受贿的,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顿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是烟草行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精心部署,突出重点,努力工作,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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