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 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
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21日津政办发〔198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治理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业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有了很大发展。目前,经营道路、水路运输的有一万八千多个单位和个人,经营汽车维修业的有一千八百多个单位和个人。一个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和有效的管理,经营秩序较乱,运力、汽车维修能力与社会的需求不适应,运输市场机制也很不完善,出现了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居间盘剥、抬价杀价、偷漏税费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比较严重,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不良影响,为了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89〕交政法字89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治理的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搬运装卸、打包起重、运输服务、汽车维修业(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实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部队驻津单位等)的国营、集体、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联户)均属整顿治理的范围。
二、整顿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84〕168号)、《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8〕49号)和《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对从事营业性运输、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证照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复查审核。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对经过整顿仍不符合经营条件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各种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查处。
(二)凡需新增营业性运输车辆、船舶和新开办汽车维修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营许可证和技术合格证。
行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车辆、船舶、汽车维修厂点,凡参加营业性运输和汽车维修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缴纳各种税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逐个进行核定,加强统一管理。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车辆、船舶的技术鉴定,对已达到报废规定、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外省市车辆、船舶进津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需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事运输。
(三)凡经营公路、水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轮(含旅游班车、班轮、渡轮),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航线、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车容、车貌要整洁,服务优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客运站点的管理,做好统筹规划。
(四)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天津市财政(税务)局核准、市交通局监制的公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专用结算凭证,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对偷漏税费的要令其补交,并严肃处理。对不使用专用结算凭证及倒卖、伪造、非法印制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加强货源流通领域和汽车维修秩序的管理,维护运输和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竞争,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要减少货运的中间环节,鼓励承托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和合同修车,择优成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车源,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工作之便指定专点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在运输和汽车维修经营交易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索取、收受回扣,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信息服务中心,为承托双方直接见面,签定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通过对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治理,要为经营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相对平等的竞争机制,逐步在我市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输市场新秩序。
三、整顿治理的组织领导及方法步骤
这次整顿治理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市交通局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公安联合检查站定点的作用,搞好出入车辆的检查工作。
整顿治理工作,分为宣传、自查、复查三个阶段。从现在至六月中旬为宣传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这次整顿治理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规定、办法,提高经营者接受整顿治理的自觉性;从六月中旬开始为自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经营者进行认真地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七月下旬开始,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全面复查。对检查和复查出来的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善始善终地完成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和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治理工作任务。
附: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
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交通运输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已经改变,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育。但是,目前运输市场比较混乱,主要是:运输市场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各种运输力量不能形成各自的优势;运输结构不合理,实载率低,运输经济效益差;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有效管理,致使宏观调控不力;不少地区出现了抬价杀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仍较严重。这些情况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运输市场,现决定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
一、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地方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及证照,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对已经整顿的,按实际需要进行复查。凡经整顿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改正;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加强宏观控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审批权限,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签发经营许可证。
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客、货车辆及船舶,凡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独立核算,纳入营业性运输管理。
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
三、加强客运管理,保障客运安全、线路畅通和旅客合法权益。要积极兴办公用型客运站点,做到客车始发进站。经营道路、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客车、客轮(含旅游班车、班轮、渡轮),要符合客运安全要求并按核定的载客量、线路、航线、班次、停靠站点从事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不得超载,不得自行变更线路、航线,增加或减少停靠站点。
四、加强货源管理。对防汛、抢险、救灾及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种运输力量,都必须服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要进一步放宽搞活货运市场,鼓励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择优成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对倒卖货源、运力、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在运输经营交易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收受回扣,违者以受贿论处。交通主管部门要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中心,为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签定运输合同,提供货源、运力和信息,做好服务。对从事货运代理、货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行业管理,保证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规费和票证管理。所有车辆、船舶都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国家规定暂免征收的除外)。对偷漏规费的车辆、船舶要责令补交,并严肃处理。对逃避检查、抗拒不交者,要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票证。对违犯者,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为保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运输经营环境,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禁乱收费、滥罚款、随意扣车、扣船,以及不合理的摊派。
六、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运管和监督部门作用。各级航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能,搞好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船舶检验和港航监督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单独或与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检查站卡,上路检查。要加强运管、航管、港监、船检、路政、稽征部门的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格依法管理。管理和监督部门自身要为政清廉、作风正派。要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者严肃查处。
七、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要根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掌握好政策界限。要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八、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领导,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整个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整顿的具体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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