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皖政〔1989〕35号)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现就我省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应税品种和税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税品种及税率。凡属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品种,我省尚未开征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征收。各应税品种凡国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新开征的品种和原征税率低于百分之五的品种,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原规定执行。
二、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留市、县,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和农林特产。省不参与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实、查帐计征或评定实际收入计征等方法,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实事求是地确定纳税人的计税收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财政部门搞好征税工作,确保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附件: 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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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的征收品种、税率 │ 调整后的征收品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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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 征税品种 │税率 │ 征收范围 │征收品种 │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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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收入│ 茶 叶 │6% │一、园艺收入│果类(包括水│10%
│ 制茶用花 │6% │ │果、干果) │
│ 白菊花 │6% │ │其中:苹果、│15%
│ 丹 皮 │6% │ │ 柑桔 │
│ 白 芍 │6% │ │ 果用瓜 │10%
│ 茯 苓 │6% │ │ 茶 叶 │ 6%
│ 果 类 │6% │ │ 制茶用花 │ 6%
│ │ │ │ 观赏花卉 │ 5%
│ │ │ │ 药 材 │ 6%
│ │ │ │ 薄 荷 │ 5%
│ │ │ │ 留兰香 │ 5%
│ │ │ │ 甜叶菊 │ 5%
│ │ │ │ │
二、林木收入│ 木 材 │2% │二、林木收入│ 原 木 │ 8%
│ 竹 │4% │ │ 竹 │ 5%
│ 桐 籽 │6% │ │ 桐 籽 │ 6%
│ 桕 籽 │6% │ │ 桕 籽 │ 6%
│ 油茶籽 │6% │ │ 油茶籽 │ 6%
│ 栓 皮 │6% │ │ 栓 皮 │ 6%
│ 木 炭 │6% │ │ 木 炭 │ 6%
│ │ │ │ │
三、水产收入│芦苇、鱼花池│评产 │三、水产收入│ 淡水养殖 │10%
│ │征收 │ │ 其中:珠 │15%
│ │ │ │ 蚌、珍珠 │
│ │ │ │ 芦 苇 │ 5%
│ │ │ │ 荻 柴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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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应税品种的税率中包括15%的地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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