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9年6月5日黔府办〔1989〕72号)
为加强我省出省、出口物资的铁路运输计划管理,避免中间环节利用铁路运输多头倒运我省重点物资,确保国家统配和我省外贸物资的运输,经研究,对黔府办〔1987〕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出省、出口物资的铁路运输,要逐步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出省物资(不含重晶石、铝钒土)由省经委会同铁路分局统一平衡安排外运,重晶石、铝钒土和凡属出口的物资(包括75号文件已明确的归口管理的货物),均由省口岸办直接归口管理。以后视发展需要调整归口管理部门时,由省经委行文通知铁路及有关部门执行。
二、凡由省口岸办归口管理的外运货物,其铁路要车计划须经企业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送省口岸办审核。75号文件明确的归口管理的货物,各归口单位须将其归口管理的物资外运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总后(汇总表格式由省经委统一制定),于每月五日前送省口岸办。影响我省出口物资运输的铁路要车计划,省口岸办应及时通知贵阳铁路局截流。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