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水库移民、 边民继续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水库移民、
边民继续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的通知
(桂政发〔1989〕10号1989年6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发出桂政发〔1988〕60号,对水库移民、边民实行的定期粮食价差继续补贴一年的通知(即从粮食年度的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现考虑到去年我区灾情严重,水库移民、边民目前生活仍有困难。经研究,对水库移民、边民继续实行定期一年的粮食价差补贴,即按粮食年度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止。所补贴的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及办法,仍按桂政发〔1985〕157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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