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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中越边境牲畜烈性传染病防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9]138号
  • 【发布日期】1989-11-17
  • 【生效日期】1989-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中越边境牲畜烈性传染病防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中越边境牲畜烈性传染病防范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1989〕138号1989年11月17日)

近两年来,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境的越南畜禽及其产品不断增多,有牛、马、猪、犬、家禽以及猪肉、皮张等畜产品,还有猴、鸟等野生动物。有些地方还发现出售病死猪肉。这些畜禽等动物多数来自越南本地,也有从泰国、柬埔寨等国家贩运来的,部分流到我区玉林、钦州、南宁、梧州、河池等地。
据了解,南亚各国,如阿富汗、尼泊尔、印度、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国都有与我国不同类型的五号病流行。特别是越南与我区毗邻,越方除有五号病流行外,还有我国在五十年代已经消灭的牛瘟以及毁灭性的非洲猪瘟、人畜共患的炭疽、狂犬病等。若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极有可能把这些烈性传染病和某些病因不明的畜禽疫病传进来,威胁人体健康,危害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防止边境外来疫源的传入,保障人畜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边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防疫灭病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防病宣传,严格采取防范措施,教育边民,特别是商贩不要从越方贩入禁止入境的牲畜。

二、严禁猪、牛、羊、犬等牲畜、动物(含肉类)入境。对违反规定,偷运入境的,要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整顿治理边境贸易市场,划定畜禽交易点,搞好市场的管理。对按规定允许入境的畜禽,也要严格进行检疫。

四、边境主要贸易点的交通要道、隘口、渡口等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出人员,进行检疫把关。

五、加强当地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充实人员,增加必要的设备。积极开展兽医防疫检疫和贸易市场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做好疫情监测,设法了解对方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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