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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0]35号
  • 【发布日期】1990-04-06
  • 【生效日期】1990-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0〕35号1990年4月6日)

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

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我们自一九八八年春起,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共清理了四十五个业务系统,审批下达收费项目三百零二项,具体收费标准二千三百多个;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凭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从清理整顿情况看,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乱收费的现象。但是,收费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现象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一)一些市、县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二)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正常公务,强行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把本职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三)部分事业单位以“创收”为名,巧立名目乱收费用或分解项目进行重复收费。乱收费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严,部分行政事业性单位廉政观念淡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入大部分属预算外收入,目前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漏洞尚多。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使用收费收入,或塞入“小金库”,扰乱了经济秩序。为此,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再次进行清理整顿。

一、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区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开展一次复审。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和重复收费,降下过高的标准。经过复审后认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行文下达,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广西日报》公布,提高透明度,以便群众监督。地、市、县物价局应会同财政局结合清理整顿,对已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凡不符合规定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要吊销;同时,要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工作,凡属乱收费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严控制行政性收费。国家行政机关办理公务一律不得收费。从现在起到清理整顿结束,原则上不审批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三、凡属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尽快自行纠正,如认为某项目收费合理,应按规定程序向区物价局申报,经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配套措施,改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管理办法,由现行坐收坐支,改为统收统支。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按预算管理方式分别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其收入全额存入;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和差额管理单位,按以收抵支后的净收益或结余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存入,其支出均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回拨,具体手续按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从今年起全区实行“年审收费许可证,凭年审签章领购票据,收费收入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开支”的一条龙管理办法,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五、要对医疗卫生收费和教育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其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物价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物价管理范围,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充实配备人员,强化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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