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长春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8日长府办发〔199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的管理。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合理、安全地使用通信设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是指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与市话网连接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的用户交换机的建设安装、迁移、更新、增容和日常业务管理、技术维护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交换机的技术业务管理和维护使用,应接受市电信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用户交换机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市电信局是我市用户交换机安装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在市电信局的指导下,成立市内用户交换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电信局及部分用户组成。负责反映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及对用户交换机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电信局。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凡我市各单位需要安装、增容、迁移、更新交换机时,必须在购置设备前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市电信局根据用户提出的交换机制式及容量进行交换机和话机的选型,并统一安排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凡我市各单位接入市话网的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部或省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经市电信局选型的产品,未经鉴定和选型的产品,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须经市电信局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市电信局组织验收,方可接入市话网。
第九条 凡我市各单位交换机设备的改造,大修等须事先通知市电信局,不经市电信局同意,对交换机的中继设备和电路不得自行拆改。
第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市电信局核定的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视中继线不足程度,按标准数量收费,直至停供中继线。新安装的交换机中继线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交换机不得给外单位装设分机。个别单位急用电话,因暂时无法解决而要求装用户交换机分机的,需经市电信局审查批准。装机后,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保证所装分机电话的通信质量,市电信局创造条件尽快将分机改接到电话局。
第十二条 一个用户单位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因工作需要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需经市电信局批准,每一处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网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各种专用长途通信网,不准通过用户交换机接入市话网,如用户有特殊需要,须经市电信局审查同意方可进入市话网。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交换机装设的位置与市话局的距离以及分机线路的距离传输指标必须符合邮电部颁发的《用户交换机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自行将普通电话改作交换机中继线,也不得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如需改动,应向市电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 市话局机械程式变更时,各单位交换机及其中继设备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必要的技术改造。对不能按要求改造或改造后市电信局认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十七条 市话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设备质量、通信质量、服务质量、技术业务管理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解决。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交换设备、分机设备、电源设备和工具、仪器、备用设备等应有专人负责维护,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维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交换机设备必须达到邮电部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交换机要执行邮电部及有关部门的技术维护规定,按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交换机必须按照市电信局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维修的交换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查找中继线障碍时,要接受市内电话局的调度,不得拖延障碍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交换机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仪表和工具,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600门以上的大型用户交换机的建设,要按照邮电部建设电话分支局的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人员的配备、待遇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线维护人员和话务人员的定额,应比照邮电部规定的标准,并做到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及时配齐,并通知市电信局。
第二十六条 600门以上的用户交换机单位,要配备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从事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电信局要定期对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准独立上岗工作。对新装交换机配备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有二分之一的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开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交换机的机务、线务、话务人员,在工作中违章作业或经实际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市电信局有权缴回其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户交换机工作人员应属于辅助生产人员,其劳保待遇应比照当地邮电部门劳保待遇执行奖金、补贴等应比照辅助生产人员核发。
第三十条 用户交换机单位的通信部门统一隶属本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交换机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拆机、禁止进网、停供中继线以及对各单位加收管理费等处罚:
(一)擅自装设非标话机或在分机上加装副机的;
(二)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实装容量超出规定标准的;
(三)私自将中继线改为单机或将单机改为中继线,以及私自改变中继线性能的;
(四)机务、线务、话务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的;
(五)凡从事交换机工作一年以上,无证单独顶岗工作的;
(六)违反用户交换机工作制度、屡出差错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阻断通信或毁坏通信设备的;
(八)维护管理不善、机、线设备年久失修、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九)不服从市电信局技术业务方面的指挥调度、影响全程全网通信工作的;
(十)私自安装、迁移、增容、更新交换机设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用户交换机管委会配合市电信局做好实施本办法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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