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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0]43号
  • 【发布日期】1990-07-04
  • 【生效日期】1990-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意见

(1990年7月4日皖政〔1990〕43号)

一、切实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管理
1、凡属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份内的工作,不许变相搞“有偿服务”,自立名目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已实行的,一律要自行废止。
2、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近期内,首先清理整顿和审定教育多层次收费、标准计量收费、农机有偿服务收费、机动车辆驾驶培训收费和农用电价外收费等。年底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年审。通过清理整顿,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收费标准过高的,耍坚决降下来。
3、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审核、批准,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对无证收费和未亮证收费者,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有权拒缴费款。抵制无效时,可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物价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4、抓紧制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把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合理收费。

二、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行为
1、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乱摊派暂行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划清合理负担和乱摊派的政策界限。
2、各地、各部门对以前下发的有向企业摊派、集资、赞助等内容的文件或规定,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而自行确定的摊派、集资、赞助项目,应停止执行。
3、在各级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乱摊派的专门电话和信箱,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对于单位和群众举报、揭发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乱摊派案件,审计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确属不合理摊派,应通知摊派单位限期退回;期满未退者,由银行从其存款中扣还。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各级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认真纠正乱罚款现象
1、善始善终抓好罚没财物的检查整顿工作。在分级分工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公路乱设卡、乱罚款和计划生育罚款乱支出的检查整顿。
2、今后,凡未经国家、省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自行规定罚没项目、罚没标准。凡自立罚没项目、标准或以罚代法的,均属乱罚款,应予取消,并收缴其全部非法收入。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罚没项目、标准,也要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3、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执行罚没时,一律要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征收许可证,并使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否则,被罚人有权拒缴罚款。
4、所有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均属国家收入,一律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各地、各部门不得硬性分配下达罚没指标,不得擅自提成,不得层层搞回扣,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更不得用于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违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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