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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乱设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9-15
  • 【生效日期】1990-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乱设摊的通知

禁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堆物、乱搭建、乱设摊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严格整治“脏、乱、差”,制止乱吐痰、乱扔杂物、乱招贴、乱推物、乱搭建和乱设摊等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乱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五元罚款。乱倒垃圾、污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十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处十元至二十元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公共场所乱招贴、涂画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二至三倍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推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在道路交通隔离设施、人行天桥、路名牌上晒衣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改正,并对个人处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道路、街巷、里弄乱搭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并处乱搭建建筑造价百分之十至二十罚款。

五、在道路上乱设摊的,责令立即改正或没收非法经营财物,并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其中,无照经营,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公安、工商、规划、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实施本通告。

七、实施本通告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围攻、殴打执法监督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路。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 新划市区主要排水河道一览表(通航河道未列)

┌────┬──┬────────────────────────┬───┐
│区 别 │条段│ 长期保留及一定时期保留的河道名称 │备 注│
├────┼──┼────────────────────────┼───┤
│ │ │梅陇港、上澳塘、东上澳塘、西上澳塘、北潮港、北 │长期保│
│徐 汇 │ 8 │杨河、高孟泾、张家塘 │留 │
├────┼──┼────────────────────────┼───┤
│ │ │长桥、三友、新龙华、漕溪(新华)、黄婆庙、吴家 │ │
│ │ │宅、曹家宅、张家塘、金家塘、沈家宅、漕北、杨家 │一定时│
│ │23│港、塘湾、虹三、长春、周沈巷、南上澳塘、张家宅 │期保留│
│ │ │、三号桥、新港、虹三翻水站、虹二、北上澳塘 │ │
├────┼──┼────────────────────────┼───┤
│长 宁 │ 4 │西上澳塘、野奴泾、周家浜、东渔浦 │长期保│
│ │ │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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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东渔浦、程桥、冯更浪、曙光、马家桥、天山、新 │一定时│
│ │ │渔浦 │期保留│
├────┼──┼────────────────────────┼───┤
│普 陀 │ 4 │新浜(朝阳河)、夏长浦、大场浦、真如港 │长期保│
│ │ │ │留 │
├────┼──┼────────────────────────┼───┤
│ │ │团结、工农、钱家宅、曹家宅、三号桥、四中五队、金│一定时│
│ │13│家桥、大场浜、北新浜、横浜、大场浦、横港、陈家浜│期保留│
├────┼──┼────────────────────────┼───┤
│闸 北 │ 2 │柳营河、夏长浦 │长期保│
│ │ │ │留 │
├────┼──┼────────────────────────┼───┤
│ │11│彭浦镇、彭江河、界泾、漕泾江、杨湖、东风、顾 │一定时│
│ │ │家宅、塘沟、广粤、新村(新建)、新忠 │期保留│
├────┼──┼────────────────────────┼───┤
│虹 口 │ 5 │江湾市河、柳营河、斜塘、小吉浦、泗塘 │长期保│
│ │ │ │留 │
├────┼──┼────────────────────────┼───┤
│ │ │丰收、跃进、镇南、先锋、奎照、沽源西、牛郎庙 │一定时│
│ │11│、水电、新市、纪念、金东 │期保留│
├────┼──┼────────────────────────┼───┤
│杨 浦 │ 4 │小吉浦、随塘河、钱家浜、内外走马塘 │长期保│
│ │ │ │ 留 │
├────┼──┼────────────────────────┼───┤
│ │13│远东、陆家浜、汤家浜、长海、政同、政修、赵家 │ │
│ │ │湾、宁国路、政熙路、白墙头、唐家塔、政宁、中 │一定时│
│ │ │原河 │期保留│
├────┼──┼────────────────────────┼───┤
│黄 浦 │ 4 │小洋泾、源琛浜、狭柴浜、华漕达 │长期保│
│ │ │ │ │
├────┼──┼────────────────────────┼───┤
│南 市 │ 3 │利民、鄂家浜、倪家浜 │一定时│
│ │ │ │期保留│
└────┴──┴────────────────────────┴───┘


说明:1.作为行政区划分界的河道均列入有关各区。
2.横贯或纵穿几个区的河道也均列入有关各区。
3.其余未列入表内的排水河道,亦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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