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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领导成员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94号
  • 【发布日期】1990-09-21
  • 【生效日期】1990-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领导成员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领导成员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94号)

为切实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保证省政府决策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基层联系点是指县、乡、村、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作为一个时期内固定的联系单位。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应侧重有代表性的贫困地区、群众意见较多的基层,也可选择一些工作先进的单位。

二、建立基层联系点的主要任务:
(一)广交朋友,吃透下情,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情绪,以及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迫切要求,帮助基层联系点做好工作。
(二)诚恳倾听基层干部、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耐心答复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征求基层对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意见,了解对省政府已经实施的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效果的反映。
(四)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五)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深化改革等方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指导全面。
(六)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省长、副省长可根据工作分工的需要与县、乡、村、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建立一个或几个工作联系点。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亲自到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与基层联系点经常联系、掌握情况。

四、秘书长的工作联系点,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定,也可与省长、副省长的基层联系点结合起来。

五、省政府各直属机关的领导同志,应参照省政府领导成员基层联系点制度,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制订各自的基层联系点制度。

六、省政府领导成员建立和深入基层联系点的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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