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规程
(1990年10月4日昆政发〔1990〕171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的全民、集体、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承包经营中,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明确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安技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其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按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0)1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按季度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承包中防止事故发生及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措施。
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副职(副局长、副经理、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经劳动、经委、工会、环保和企业安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企业对内部各部门、各车间、班组实行承包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企业对内对外承包各种工程项目,进行各种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劳务承包时,必须有具体的安全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条 在企业的承包经营中,企业承包者与主管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主管部门在与承包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把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列入承包合同中,合同经承发包双方签字认证后生效。
2、企业经营者应将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
3、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外的各种经济承包项目,必须经企业安技部门对其安全内容进行审核认可后,承包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主管局之间,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时,必须明确如下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指标:
1、市、县(区)每万名职工因工死亡控制率:县以上企业综合计算为万分之零点七以下,县以下企业综合计算为万分之一以下,每一个企业年控因工死亡率应按零实施管理;
2、市、县(区)及县以上企业每千名职工重伤年控制率为千分之零点三,县以下企业为千分之零点四;
3、月平均千人负伤控制率为千分之一;
4、安全教育率为百分之百;
5、隐患整改率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6、噪声控制在85分贝以下(老、旧设备90分贝以下),尘毒点合格率为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7、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要求;
8、按规定比例(更新改造资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上述指标,如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应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考核指标。加强全员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任务书)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对企业经营者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技部门,对企业内各单位承包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指标,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由县(区)局(公司)负责组织考评和奖励。市级先进单位,在县(区)局(公司)评比的基础上产生,由市给予奖励。具体奖惩办法,按省政府云政发(1985)179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的奖励资金,在安全技术措施整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份,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安技部门掌握使用。使用时,应报同级行政领导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不得评优升级,不得评选先进和文明单位。其领导不得评选先进个人,企业承包人和事故责任者年终不得兑现承包资金。
第十五条 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昆明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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