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吉政发〔1991〕1号)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环节控制伤亡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煤炭生产稳定增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对稳定大局,发展经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工作的重点,纳入整个经济工作统筹规划,定期研究,认真抓好。
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州)长、专员、县(区)长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煤炭工业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健全和强化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各级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以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安全工作体制,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要从各个方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同资源审批、产供销运、人员素质、管理体制等环节密切相关,必须权责统一,以保证行业法规、安全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
(一)省内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煤炭系统外其他单位开办的煤矿,统由煤炭工业部门归口管理。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要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重点产煤乡镇要设立煤炭管理站,其他产煤县由计经委(经委)管理煤炭工业。
(二)各级煤炭部门、各类煤矿都要内设安全机构,合理定编,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受上级安全部门和同级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国营煤矿(包括统配)所属集体煤矿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办理采矿登记。国营煤矿同地方单位和个人联办的煤矿,其安全生产由国营煤矿负责。
(四)部队、煤炭系统外单位办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管理。
(五)授予煤炭部门以下权力:
1、在地方煤炭资源开采范围内,对开办煤矿有定点、划界、开采的审批权。
2、对不合规定、违法开采的矿井,有封闭、停产权。
3、对乡镇集体、煤炭系统外煤矿矿长的任职有资格审查权。
4、按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的物资指标组织矿用物资的供应,按省煤炭调运计划组织地方煤炭的调运。
四、贯彻国家办矿方针,清理整顿乡镇煤矿。解决乡镇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安全问题,是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的首要问题。为此,要对乡镇集体、个体煤矿,部队和煤炭系统外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以国营煤矿生产、建设井田范围内的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井一律封闭;对无证开采的煤矿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顿。从现在起不再审批个体办矿。有一定生产条件、已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个体煤矿,要逐步与乡镇煤矿、村办煤矿实行联合。不允许个人挂靠国营和集体单位办矿。
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煤矿和联办煤矿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都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确有按《 矿产资源法》规定业经正式批准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地质资料清楚,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和煤炭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具备《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五)有符合《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
(六)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
五、采取措施扶持煤矿安全生产。
(一)要增加煤矿安全资金。每年除省煤炭局从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中安排100万元外,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安排100万元,省计经委在用于煤炭开发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地方国营煤矿落实安全措施和重点产煤县建设安全公用设施。
(二)要提足用好维简费,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的部分应不低于20%。乡镇煤矿(含其他集体、个体煤矿)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由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计入煤矿成本的维简费,留矿50%,乡镇煤管站集中50%,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完善煤矿安全设施。
(三)煤矿火工品、“三材”和电力供应,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分配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煤矿用火药、雷管等,由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按公安、民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应并加强管理。煤矿所用“三材”要按计划产量和供应标准,经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给煤炭部门,按品种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到矿。省统调煤按当年计划调煤量,每万吨补贴钢材2吨、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吨,由省煤炭局统计报计经委平衡后,将指标砍给省煤炭局,供应给调出煤单位。煤矿用电按一类用电严格计划管理,用电指标要“戴帽”下达给煤矿。除电网事故外,停、限电都要给煤矿留保安电力。
(四)要稳定煤矿工人队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术素质。采掘一线的农民轮换工每年可适当改一部分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煤矿井下工人退休,对其子可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吉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照顾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必须从事井下采掘一线工作。
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各 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制定每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到乡镇和煤矿企业,纳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各煤炭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把安全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在考评中具有否决权。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重奖重罚。对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安全生产中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制裁,课以罚款。安全奖罚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局会同省计经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干部、工人安全素质。要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经常教育”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工作。从矿长到班组长,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不能任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不经培训考试合格不能聘任;绞车司机、电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收的工人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煤矿职工培训业务工作,由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分层次进行,劳动部门、工会要予以协助和监督。
八、控制重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各级政府和煤炭部门要把控制瓦斯爆炸、透水、顶板、运输等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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