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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4]42号
  • 【发布日期】1994-08-17
  • 【生效日期】1994-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4〕42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

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阐明了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本世纪末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为民政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重大意义,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查。要加强各地、市、县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大力抓好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巩固、发展、提高工作,使其逐步向管理、经营、服务“三位一体”的方向发展。要加快民政工作改革步伐,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政工作,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进程。要加强对争创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活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民政部门建立竞争机制,调动民政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功能。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要积极组织民政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使思想作风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要结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努力建立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民政队伍;要逐步改善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和解决基层民政干部和特殊岗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为缓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生活、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完善救灾工作体制,搞好社会救济工作。救灾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的负担的原则,建立“两金”(救灾扶贫周转金、救灾预备金),发展“两会”(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积极走国家救助、地方扶助和群众互助相结合的路子,确保救灾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已经建立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地方,必须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的周转、增值和回收。根据国家《 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省、地(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今后,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地方救灾预算款占国拨救灾款1/3的要求,逐级抓好落实,确保经费足额到位。有关部门还要千方百计筹集、落实救灾粮差价补助资金,作为专项经费,用于救灾粮差价补助,并逐步形成制度。为确保重点,切实做好社会救济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的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并尽最大努力在财政预算中列出社会救济经费,逐步做到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要坚决纠正挤占、挪用救灾救济款的问题。凡过去已经挤占、挪用的,要抓紧清理归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继续大力发展乡、村救灾扶贫储金会和储粮会,“两会”组织已经普及的地方,要巩固、提高;尚未普及的地方,要依靠乡、村两级组织,教育和引导群众积极参加“两会”组织,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理顺关系,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部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的规定(国发〔1991〕33号)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理顺关系,认真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不顺的,当地政府要出面协调,尽快理顺,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机构,落实编制,落实人员,落实经费,促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勇于负责,大胆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按行业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努力促进这项工作有一个新的发展,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民政工作。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方面都要在同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的分工,顾全大局,立足本职,大力支持民政工作的开展。各地在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要把民政事业纳入规划,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民政事业经费预算。当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标准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公费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医疗困难。各级工商行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和民政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并为发展民政经济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为广筹社会福利资金贡献力量。各地区、各系统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运用各种有效措施,无条件完成国家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确保其第一次就业,推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积极支持社区服务工作,使其逐步向产业化、实体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要加强村委会、居委会建设,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认真解决城镇居委会办公用房、经费和干部补贴等实际问题,使村委会、居委会有效地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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