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修订《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穗府(1991)2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根据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穗府〔1986〕1号)第四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决定,现将修订的条款印发给你们,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罚款额度作必要的调整修改为:
第四十二条 凡有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者,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罚款五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废弃物者罚款十元。
(二)乱倒污水,粪便、随地便溺的,罚款十元。将污水排入马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摊档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住户居民发生上述违章行为者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不倒在规定容器内,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河涌的,罚款十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