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告
(1991年3月6日皖政〔1991〕14号)
为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构筑设施、种植植物、烧窑、采石等。禁止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三、不准在公路上打场、晒谷、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四、不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筑坝拦水、爆破取土、压缩或拓宽河床。公路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倒垃圾。
五、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指路标志、安全标志、测桩、界牌、护拦及其他附属设施。
六、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和架设管线,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等,应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七、建设单位确因需要挖掘公路的,应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的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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