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桂政发〔1991〕36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
我区自一九八七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以来,全区已有六千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这项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增强了企业贯彻执行《 经济合同法》的自觉性,对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实践证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提高企业合同履约率,减少经济合同纠纷,预防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的出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全区的情况看,参加这一活动的企业仅占全区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14%。部分没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企业,合同管理比较混乱,因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和货款货物被骗等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改变这一状况,必须进一步在我区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把这项工作作为治理整顿、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组织工作,要认真制订本系统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计划。组织学习培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制订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制度、办法,监督检查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引导企业争创“重合同守信用”。
三、把“重合同守信用”列入企业升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今后,各地考核企业升级时,要听取合同管理机关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的考核意见。凡经济合同签约、履约率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落实,有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因合同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同时,合同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情况通报企业主管部门,以便在企业升级评审中进行综合考核。
四、实行鼓励政策。被命名为重合守信用的企业和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管理人员,可由企业主管理部门或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予优先照顾;银行贷款对符合同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予优先照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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