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30日桂政发〔1991〕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审计署、体改委、经委《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做好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责任制,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9〕12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企业承包责任审计作为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措施来抓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企业承包责任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抓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对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制,稳定企业,稳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我区企业两个承包期的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对所属国营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促使企业摆正国家、企业、职工的三者利益关系,进一步调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二、对承包经营企业实行分层次、抓重点的审计方法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兑现合同,都应先经过审计,以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和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做好统筹安排,分层次进行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大中型企业直接进行审计,其他企业则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主管部门内审机构不健全或内审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和盈亏是否真实;
(二)审查和评价承包合同期内主要经济目标的实现情况,评议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三)企业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情况;
(五)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六)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是否合法、合规;
(七)有无损害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内容,应按照不同审计阶段的需求而有所侧重,承包合同订立前后,监督企业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承包合同执行期间,审计企业年度决算;承包期满或经营者离任,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四、坚持依法审计,严格审计执法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发布的有关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审计;有权要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各级审计组织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办事,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为兑现承包合同提供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发现承包合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纪的问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对审计组织机构的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建立和健全各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按规定要求充实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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