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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淮低标准 行蓄洪区继续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1]23号
  • 【发布日期】1991-04-08
  • 【生效日期】1991-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淮低标准 行蓄洪区继续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淮低标准
行蓄洪区继续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的通知

(1991年4月8日皖政〔1991〕23号)

自1988年对沿淮六个低标准行蓄洪区实行十项特殊扶持政策以来,由于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行蓄洪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必须看到,行蓄洪区的经济发展只是刚刚起步,群众的生产、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为使这一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省政府决定:“八五”期间,从1991年起,连续三年,对低洼、邱家湖、唐垛湖、姜家湖、南润段、润赵段六个低标准行蓄洪区继续实行以下特殊扶持政策。

一、继续免收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巩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办好现有的区、乡职业学校、职教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贴。继续组织高等学校对农民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

二、卫生事业费的补贴,仍按原来每人每年补助四元的标准执行,主要用于区、乡卫生院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困难户医药费的减免,所需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支付。

三、继续执行对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教师、国家卫生人员、党政干部的工资上浮一级的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县财政支付。

四、继续减免贫困户的农业税及乡镇企业部分税收。对贫困户的农业税,要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进行减免;减免指标先在各县自有减免机动数内解决,不足者,可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后给予追加;减免对象由县在省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乡镇企业(含村办、合作办、个体办企业)在受灾期间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营,免征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五、加强行蓄洪区基础设施建设。在服从治淮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水利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建成低洼的老观巷、姑嫂庙排灌站和姜家湖排灌站;根据内部治理规划,省水利厅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完成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省计委根据行蓄洪区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以工代贩”资金,用于行蓄洪区的乡、村公路和基础设施建设,争取1993年底前实现乡、村晴雨通汽车。

六、继续增加农用物资供应。由省供销社负责,每年供应优质氮肥3.23万标吨,磷肥根据需要保证供应。为支持种植结构调整,扩大水稻等高产耐水作物,由省经委、电力局、农机局、石油公司每年分别供应电200万千瓦时、柴油400吨、汽油100吨。以上物资增拨后,行蓄洪区原物资供应基数、渠道不变。

七、继续免除农民的粮食定购任务,由省粮油食品局负责落实。

八、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胎,严禁计划外生育,人口自然增长率不得超过全省平均数。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务必抓好。
以上政策,由省农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项扶持资金、物资由省主管部门与省农经委联合下达,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便检查监督使用情况。行蓄洪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凡投向行蓄洪区的物资、资金,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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