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我市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旅游餐馆定点 管理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定点餐馆需经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商业厅、市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条 凡来呼和浩特市地区参观、访问、旅游(包括呼市地区各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团组)、探亲、访友、贸易洽谈、专业考察等外籍人干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如需到社会餐馆就餐,必须到已定点的涉外旅游餐馆就餐。
第四条 各定点餐馆要加强经营管理和对各类服务人员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定点餐馆要加强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各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涉外规章制度,严寒外事纪律。
第七条 各涉外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外定点餐馆不得擅自提高利率,克扣旅游者的餐费标准,不得给导游和陪同人员以任何形式的回扣。要以优质服务树立信誉,吸引游客。
第九条 各主管业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外定点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各涉外接待部门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要责成主要负责人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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