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类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 道路管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道路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八条 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设置在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的位置一般为:排水管道和综合管线(沟)沿机动车道布设;供水管道和燃气、热力管道沿非机动车道布设;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沿人行道布设。在已建有各类管线的道路新建管线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有采用青岛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制作规划设计方案,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
(三)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规划设计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四)建设单位持下列设计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规划设计图纸及批准文件;
2.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
3.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纵横断面设计图及穿越道路、桥梁、河道、铁路等详图);
4.工程协议书;
5.竣工测量委托单。
(五)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前项所列图纸、文件,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请规划管理部门现场查验灰线无误后,进行施工;但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道路或公路的,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掘路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
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机场净空、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订立协议。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道路等需迁移或改建其他管线时,规划管理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并提出原有管线迁移或改建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各自的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图纸,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自行迁移或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前款以外的管线工程,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办理变更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后,方可复土。
测绘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通知后五日内完成竣工测量,提供道路管线工程的坐标、高程数据。
建设单位应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得小于零点七米。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按附表一执行;最小垂直净距按附表二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的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和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道路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或废弃时,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施工的;
(二)未经查验灰线而开工的;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或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复土的;
(五)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即将道路管线工程投入使用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七)擅自改变道路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的;
(八)已有管线按城市规划要求应拆除而不按时拆除的。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为:责令停工,吊销或停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限期拆除。
对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道路管线的长度计算,每米十元至二十元;对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也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对市或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对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工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职务,侮辱、殴打规划管理人员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
┌────┬──┬──┬──┬──┬──┬──┬──┬──┬──┬──┐
│名 称 │ 给 │ 雨 │ 污 │ 煤 │ 电 │ 电 │ 电 │ 电 │ 建 │ 热 │
│净 距 │ 水 │ 水 │ 水 │ 气 │ 力 │ 车 │ 讯 │ 讯 │ 筑 │ 力 │
│(米) │ 管 │ 管 │ 管 │ 管 │ 电 │ 电 │ 电 │ 导 │ 物 │ 管 │
│名 称 │ │ │ │ │ 缆 │ 缆 │ 缆 │ 管 │ │ │
├────┼──┼──┼──┼──┼──┼──┼──┼──┼──┼──┤
│给水管 │ │1.5 │1.5 │1.0 │0.5 │0.5 │0.5 │1.0 │3.0 │1.0 │
├────┼──┼──┼──┼──┼──┼──┼──┼──┼──┼──┤
│雨水管 │ 1.5│1.0 │1.0 │1.0 │0.5 │0.5 │0.5 │1.5 │3.0 │1.0 │
├────┼──┼──┼──┼──┼──┼──┼──┼──┼──┼──┤
│污水管 │ 1.5│1.0 │ │1.0 │0.5 │0.5 │1.0 │1.0 │3.0 │1.0 │
├────┼──┼──┼──┼──┼──┼──┼──┼──┼──┼──┤
│煤气管 │ 1.0│1.0 │1.0 │ │1.0 │0.6 │0.6 │1.0 │3.0 │1.0 │
├────┼──┼──┼──┼──┼──┼──┼──┼──┼──┼──┤
│电力电缆│ 0.5│0.5 │0.5 │1.0 │0.25│0.5 │0.6 │1.0 │0.6 │2.0 │
├────┼──┼──┼──┼──┼──┼──┼──┼──┼──┼──┤
│电车电缆│ 0.5│0.5 │0.5 │0.6 │0.5 │0.1 │0.6 │1.0 │0.6 │1.0 │
├────┼──┼──┼──┼──┼──┼──┼──┼──┼──┼──┤
│电讯电缆│ 0.5│0.5 │0.5 │0.6 │0.6 │0.6 │0.1 │1.0 │0.6 │1.0 │
├────┼──┼──┼──┼──┼──┼──┼──┼──┼──┼──┤
│电讯导管│ 1.0│1.5 │1.0 │1.0 │1.0 │1.0 │1.0 │ │1.5 │1.0 │
├────┼──┼──┼──┼──┼──┼──┼──┼──┼──┼──┤
│建筑物 │ 3.0│3.0 │3.0 │3.0 │0.6 │0.6 │1.5 │ │3.0 │ │
├────┼──┼──┼──┼──┼──┼──┼──┼──┼──┼──┤
│热力管 │ 1.0│1.0 │1.0 │1.0 │2.0 │1.0 │1.0 │1.0 │3.0 │ │
└────┴──┴──┴──┴──┴──┴──┴──┴──┴──┴──┘
附表二: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
│ 名 称 │ 给 │ 雨 │ 污 │ 煤 │ 电 │ 电 │ 电 │ 电 │ 热 │
│ 净 距 │ 水 │ 水 │ 水 │ 气 │ 力 │ 车 │ 讯 │ 讯 │ 力 │
│ (米) │ 管 │ 管 │ 管 │ 管 │ 电 │ 电 │ 电 │ 导 │ 管 │
│ 名 称 │ │ │ │ │ 缆 │ 缆 │ 缆 │ 管 │ │
├───────┼──┼──┼──┼──┼──┼──┼──┼──┼──┤
│给水管 │0.10│0.10│0.10│0.10│0.20│0.50│0.20│0.10│0.10│
├───────┼──┼──┼──┼──┼──┼──┼──┼──┼──┤
│雨水管 │0.10│0.10│0.15│0.10│0.20│0.50│0.20│0.10│0.10│
├───────┼──┼──┼──┼──┼──┼──┼──┼──┼──┤
│污水管 │0.15│0.15│0.15│0.15│0.50│0.50│0.50│0.15│0.10│
├───────┼──┼──┼──┼──┼──┼──┼──┼──┼──┤
│煤气管 │0.10│0.10│0.10│0.10│0.20│0.50│0.20│0.10│0.10│
├───────┼──┼──┼──┼──┼──┼──┼──┼──┼──┤
│电力电缆 │0.20│0.20│0.50│0.20│0.50│0.50│0.20│0.15│0.20│
├───────┼──┼──┼──┼──┼──┼──┼──┼──┼──┤
│电车电缆 │0.50│0.50│0.50│0.50│0.50│0.50│0.50│0.25│0.20│
├───────┼──┼──┼──┼──┼──┼──┼──┼──┼──┤
│电讯电缆 │0.20│0.20│0.20│0.20│0.15│0.50│0.20│0.15│0.20│
├───────┼──┼──┼──┼──┼──┼──┼──┼──┼──┤
│电讯导管 │0.10│0.10│0.10│0.10│0.15│0.25│0.10│0.10│0.10│
├───────┼──┼──┼──┼──┼──┼──┼──┼──┼──┤
│热力管 │0.10│0.10│0.10│0.10│0.20│0.20│0.20│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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