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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3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6-14
  • 【生效日期】1991-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转让及报建收费的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4日海口市政府发布)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的基本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地段和建设项目,一律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每亩增收五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的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五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一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二万元。
(四)出让给工业的用地(指工厂厂房、厂区内的仓库、职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区、职工住宅用地),维持原出让价格每亩三万元不变,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海口市辖区内所有党、政、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请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费,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内,每亩增收六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二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三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七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四万元。
以前所转让的土地,在征地时没有缴纳市政设施费的,应再补交每亩一万元市政设施费。

三、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秀英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按现有的征地范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每亩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一万元。

四、土地的分类及主要道路的划定。
(一)旧城区范围及主要道路:
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为旧城区范围。
长堤大道、滨海大道、龙华路、大同路、解放路、博爱路、中山路、文明路、新华路、和平路、得胜沙路、海秀路、海府路、义龙路、龙舌坡路为主要道路。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工业大道以北、海榆中线、海港路以东、南渡江以西、海甸岛(旧城区范围除外)属二类地区(段)。
工业大道、疏港大道、白龙路、先烈路、金盘路、南航路、滨海大道(从龙昆北路起向西全线)和规划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及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为主要道路。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在海口市辖区内,除去旧城区和二类地区则为三类地区。
主要道路指规划道路红线在四十米以上及其它由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

五、建设工程报建
(一)海口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到市规划和城建部门报建。凡未经规划、城建部门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工程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二)所有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包括各开发区的在建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除国务院规定减免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一律不予减免。

六、所有城市建设增容费、报建费,均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程报建时统一收取,上交市财政,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城市基本建设。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列支。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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