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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立即 停止省属森工采育企业采伐天然林的命令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56号
  • 【发布日期】1998-10-28
  • 【生效日期】1998-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立即 停止省属森工采育企业采伐天然林的命令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立即
停止省属森工采育企业采伐天然林的命令

(1998年10月28日陕政发〔1998〕5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 森林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水患,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确保实现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立即停止省属森工采育企业采伐天然林活动。为此,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省属太白、宁西、宁东、汉西、龙草坪等5个森工采育企业从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全部转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其他林区的禁伐令待后另行发布。

二、上述禁伐林区所涉及的宁陕、太白、佛坪、留坝、勉县、户县行政辖区内的5个省属森工采育企业作业范围内的产地木材交易市场立即关闭,并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取缔一切山场经营与加工。

三、外运上述禁伐区已采伐的木材,必须持有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准运证,否则以违法论处。

四、各地所持本年度的《林木采伐证》,凡未采伐的,一律作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砍滥伐林木,违者必须坚决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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