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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35号
  • 【发布日期】1991-06-18
  • 【生效日期】1991-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
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18日桂政发〔1991〕3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财政部下达我区“两金”征收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决定开征“两金”是从国家大局出发,为解决国家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缓解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集中资金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顾全大局,督促当地财税部门,认真做好“两金”。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力量,相互配合,把“两金”工作做好。财税部门要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征集资料;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管、监督、检查工作;交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努力完成征集任务。

二、加强“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制定年度“两金”征收工作计划,加强收入分析和调查研究。“两金”征收任务要层层落实,分解到基层和每个专管员。要建立健全“两金”鉴定、入库申报、定期检查制度及分户征收底册、专管员手册、入库销号、滞纳等关资料档案制度。对专管员征集“两金”的工作情况要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参照考核工商税收完成情况的办法办理。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按违反财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中一部分应用于抵顶行政事业经费,抵顶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具体抵顶比例由同级财政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抵顶经费的数额在年初核定经费预算时同时核定下达,并抄送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在执行达程中,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经“两金”征管业务部门审核,对确实用于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可免征“两金”;对虽经同级财政核定但没有用于抵顶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或其它预算外资金仍应按规定征收“两金”。

四、加强“两金”征收入库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两金”征收入库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把该收的都要收上来。“两金”征收进度应等比例入库,不能只征能交基金,不征调节基金。年中如能交基金已完成任务,应先征调节基金,后征能交基金。

五、严格“两金”减免权限。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两金”减免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和财政部。因此,其它各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开减免口子,不得政出多门。对于部门和单位擅自审批减免的,应一律纠正。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由缴纳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财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审批。

六、组织清理历年旧欠。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单位历年欠交的“两金”进行一次清理,把应征未征的“两金”及时足额补交入库。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两金”征集的各项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交纳,随意拖欠、偷漏、少交或截留挪用“两金”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补交并处以滞纳金或罚款。

八、要权、责、利相结合。各级财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积极完成征集任务。对于完不成分配任务的,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年终自治区财政将从各地应得分成中抵扣,补足任务数。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方,自治区财政按超额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励款财政和税务部门三七分成,主要用于弥补征管经费的不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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