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五月二十七日发出的《京教外[2003]41号文》要求各聘请单位对新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投保,包括SARS条款的在内的人身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以转移万一外国专家和教师出现疫情时的医疗费用风险,减轻负担。
因此,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和学校的利益,我委近期分别与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接触,洽谈。现就做好本市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教育系统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都必须持有一份医疗保险。学校可建议外国专家在境外自行办理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如外专无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学校必须为外专在国内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 外专持有的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必须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SARS)、保额不低于40万。
三、 学校为外专办理专家证时,必须出具保险单复印件。
四、 学校可自行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为外专办理医疗保险。在我委接触的几家保险公司中,在外国留学生保险的基础上很快做出外国文教专家保险条款。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