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
(1991年9月19日厦府〔1991〕综187号)
一、为配合我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金融管理,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原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市人行)是我市股票发行的主管部门,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内部股票)必须报经本行批准。
三、本审批原则所称之股票发行包括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非特定个人和单位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个人和单位发行。
四、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股票发行申请书;
2、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建公司的批准文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4、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与股票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草案);
7、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新成立的公司,应提交发起人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35%股份的验资证明;
9、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
10、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应提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最近3个年度和最近1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会计报表。
11、公司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12、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简历;
13、市人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票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7、股票发行对象;
8、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发行股票的附带条件;
10、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
11、承销机构名称、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12、股票认购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注所地及法人代表;
2、承销方式;
3、承销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4、股票发行的日期;
5、承销的起止日期;
6、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7、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8、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
9、违约责任;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股票票面格式应按市人行的规定设计及在市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注册地;
2、股票种类;
3、每股面值、股数;
4、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5、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6、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八、关于股票的承销和出售管理要求:
1、公开发行股票需在出售股票的7天前向公众公布其招股说明书;
2、股票的发售方式可采取按票面金额平价出售,也可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售,同一次发行的价格应相同;
3、股票的公开发行必须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以下简称承销机构),承销可采取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4、向社会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
5、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可由发行公司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承销机构办理;
6、承销机构包销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两倍,承销机构在承销期间不得认购所承销的股票;
7、股票的承销期限不得超过45天,逾期不得出售剩余股票。
九、发行公司和承销机构在股票承销截止后15天内应分别向市人行提交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包括如下内容:
1、股票发行的做法与经过;
2、股票发行的实际数量;
3、股东及股份的构成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十、市人行对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审查要点为:
1、产权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防止侵占国家财产和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2、应建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股权设置应体现入股志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3、招股说明书应充分揭示公司的业务、组织状况和前景;
4、所筹资金的用途应合乎政策规定。
十一、本审批管理原则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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