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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检外来人员婚育节育证明书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1]通003号
  • 【发布日期】1991-11-01
  • 【生效日期】1991-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检外来人员婚育节育证明书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检外来人员婚育节育证明书的通告

(1991年11月1日厦府〔1991〕通003号)

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从1992年元月1日起,对外来人员审检婚育节育证明书。凡进入我市的外来婚育龄妇女须在申报暂住户口的同时,接受婚育证明书的审检。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检证,有关部门凭审检证方可准予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申办营业执照、招用为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等。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1、凡在我市寄住、投亲、暂住及务工的外来人员,男年满16至55周岁,女年满16至49周岁的育龄人口均属审检对象。
2、审检对象需持身份证、原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过处理的应附罚款收据),免冠1寸半身照片3张,在3天内(已办理申报暂住户口者1个月内)到暂住户口申报站(点)接受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审检。未携带婚育节育证明书的,应限期补交,公安部门和计生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把关。
3、审检对象怀孕者须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婚育节育证明书和生育计划证,计划内二胎的必须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否则,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4、凡属已婚育龄妇女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办公室缴纳管理费,其他育龄男女只缴纳审检手续费。
5、领取审检证者,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延长时间的,应及时向原办证部门重新登记。
6、凡逾期未接受审检或有效期满未重新登记者,经查出,除责令审检对象及时申办登记外,可按有关规定对审检对象和用工单位,雇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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