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14日桂政发〔1994〕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体改委、计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体改委反映。
我区企业集团起步晚,多数企业集团核心力量比较薄弱,层次结构不够完善,联结纽带不够牢固,管理不规范,整体功能难于发挥。随着我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集团肩负着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国民经济调整的重任,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集团素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区已组建了一批企业集团。在这些企业集团中,有的已初步发挥了整体功能,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区企业集团的发展还处于初创阶段,不少企业集团在结构、功能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核心企业力量还比较薄弱,紧密层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联结纽带还不牢固,审批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因而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关于要“积极发展企业集团”的精神和国务院发展企业集团的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体改生字〔1987〕7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试行办法》(桂政发〔1989〕9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区企业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对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着重解决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水平低,分散、重复生产等问题,并带动产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我区现有企业和资源的优势,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益。
(二)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形成企业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
(三)促进技术进步,实现科研和生产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
(四)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稳定占领并逐步扩大在市场中的份额。
(五)提高企业组织的集中度,为国家加强对集团成员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二、坚持基本条件
组织企业集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经济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为此各地在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时,必须坚持以下条件:
(一)企业集团要由若干个生产、科研、流通(包括外贸)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集团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集团是这些法人的联合而不是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制定的章程,规定其内部责、权、利的关系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二)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集团核心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产品;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生产或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三)企业集团要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包括四个层次:
(1)集团核心,即具有母公司性质和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
(2)紧密层,由具有子公司性质、被集团核心控股的企业组成。目前可由集团核心实行“六统一”管理的企业组成。即由集团核心统一发展规划、统一承包经营、统一银行信贷、统一进出口、统一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企业组成;
(3)半紧密层,由集团核心参股的企业组成。目前也可由集团核心实行产供销“三统一”管理的企业组成;
(4)松散层,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核心有互惠性稳定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组成。
企业集团原则上都要具备以上四个层次,如组建时不能完全具备,最少也要具备前两个层次,否则,只是一般的企业联合体,不能称为企业集团。
(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主要是以资产为联结纽带。集团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主要是以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合同、协议等为联结纽带。
三、坚持组建原则
(一)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并在我区生产建设、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每组建一个企业集团,都要对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
(二)要坚持以公有制企业为主体。提倡公有制企业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除政府专门批准授权的以外,集团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正在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可由政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转给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
四、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
(一)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工作,由体改委、计委、经委共同负责领导。自治区体改委侧重负责研究制定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方针政策;自治区计委侧重负责研究发展企业集团的规划和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办法;自治区经委侧重负责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实行总承包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内成立企业集团统一由自治区经委、计委、体改委共同审批,审批程序的具体做法是:新组建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分别向主管部门、同级经委、体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经论证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和发展前景等)、集团章程和半紧密层以上成员企业名单(包括这些企业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的企业申请书)等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计委、经委、体改委同意,本级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计委、经委、体改委联合审批。在区内的中央企业加入区内集团或在区内组建集团,均由其主管部门审批。企业集团经审批后,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注册登记的集团公司,其原来的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注销。
(三)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即为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生产多门类产品的企业集团应按产品归口同时接受几个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四)集团企业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可成立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理事会(股份制结构的可成立董事会),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企业集团公司经理,是集团 公司法人代表。
集团公司的领导成员,可由上级有关部门委任,也可由企业集团理事会(董事会)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后聘任。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按自治区党委桂发〔1989〕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企业集团不另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即为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集团成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等,由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承担。
集团公司对紧密层企业的经营者有任免权,但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企业集团的内部要按照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对企业集团重大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产品开发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等,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办。对各成员企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由他们自主决定。在企业集团内部关系上,既要防止集权过度,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得过死;影响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分权过度,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该管的管不住,无法实现企业集团统一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改进对企业集团的领导。对集团公司及其紧密层企业应视同一个整体,不要越过集团公司直接插手紧密层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人事任免事项。财政、金融、税务、物资、组织、人事、劳动、科研、外贸、工商、物价、统计、经协、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对企业集团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尽快发布实行。
五、抓好现有企业集团的完善工作
(一)对于我区现有的企业集团,各地要根据上述意见逐个进行对照检查。凡符合我区产业政策,需要发展成为企业集团,并已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的,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积极做好完善提高工作,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发育成型,达到企业集团所应具备的条件,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集团;根据我区产业政策,不需要发展为企业集团或不具备集团的基本条件,短期内也达到要求条件的,就不要勉强拼凑为企业集团,而按其实际情况,是什么组织就称什么组织,让其继续发挥作用,但原来已作为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应予以更正。
(二)各地对需要完善和发展的企业集团应按企业集团层次与结构的要求,进行完善和健全,并强化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联结纽带。
(1)壮大核心企业,以增强核心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投资中心功能。可采用如下办法:一是核心企业可吸收其他企业法人投资参股,二是核心企业与其他企业实行“倒旗联合”,建立新的更大的核心企业;三是核心企业兼并其它企业;四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的资产,授权核心企业经营。
(2)发展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主要措施:一是核心企业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向相关企业(包括合资新建企业)直接投资、参股。二是核心企业以企业法人身份对相关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行使该企业资产的生产经营权;或是先承包、租赁,然后在承包、租赁期间,陆续增加投入。三是核心企业和相关企业等额互换股份。四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成员企业的部分资产委托核心企业经营,作为核心企业的股权。以上达到控股额的企业进入紧密层,未达到控股额的即为参股企业,进入半紧密层。
(三)对于由行政性公司改造而成的企业集团,一是要取消行政职能,变为经济实体;二是要依靠综合功能为企业服务,吸引企业联合;三是要把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造为资产关系,通过控股、参股影响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促进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实行计划单列。对在自治区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及跨地区企业集团,经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意,可向自治区计委申请计划单列,由自治区计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计划单列的范围只限于集团公司及其紧密层成员企业。计划单列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产品产量计划,基建和技改计划,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计划,主要物资、能源分配计划,科技与教育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物计划等。鉴于目前财政包干体制尚未改变,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财政可按原财政上交关系办理,也可由财政厅与有关地市协商,上划财政关系。
(二)关于建立财务公司。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以利于集团内部资金融通。财务公司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关于基建与技改贷款。企业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立项,按银行有关规定统贷统还,以利于强化投资中心的功能,保证统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
(四)关于扩大企业集团的进出口权。企业集团紧密层以上成员的产品出口创汇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紧密层成员原已享有进出口权的,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一并过户给集团公司掌握,并由集团内部调整产品结构,扩大进出口额度。鼓励企业集团到区内外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区域去投资办厂,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关于集团公司实行总承包。企业集团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集团核心企业同一隶属关系的紧密层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政府有关部门承包,然后紧密层企业再对集团公司分包。对于不同隶属关系和跨地区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向其所在地政府承包,然后紧密层企业再对集团公司分包。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分配,在界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可实行按股分红的办法。
自治区过去有关企业集团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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