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 关于各地区行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98号
  • 【发布日期】1991-11-20
  • 【生效日期】1991-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 关于各地区行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
关于各地区行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

(1991年11月20日桂政发〔1991〕98号)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经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署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本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二、对本地区行署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三、对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本行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四、对本行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
行署的复议决定书由专员署名,加盖行署的印章。
特此通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