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 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
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桂政发〔1991〕100号)
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的计税基点,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额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1至3年的照顾。
四、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五、本通知从1992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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