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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 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9号
  • 【发布日期】1992-02-18
  • 【生效日期】1992-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 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
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2〕9号1992年2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努力,尽快把“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全区建立起来。具体筹建、宣贯等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落实。

关于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

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要求用三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它为政府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整体效能建立技术基础。目前,我国工商企业登记、机构编制管理、社会团体登记、银行帐户管理、税收、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文件以及计划、统计工作、物资调配、财政拨款、知识产权登记等都迫切需要使用统一代码标识。这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自从国发〔1989〕75号文下达以后,此项工作进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全国划分了编码各段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颁发企业单位代码工作除少数省市外已全部完成;颁发事业单位代码工作正抓紧进行试点;颁发社会团体代码工作已全面铺开。
自治区统一代码标识工作是全国统一代码标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跟上全国统一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以保证全国统一代码工作的开展。现就实施这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我区“统一代码”领导机构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为有效地开展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为此,要成立“自治区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统一代码领导小组领导下,指挥、协调和部署我区的这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编制局、民政厅、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派一位领导同志任副组长、自治区编制局、民政厅、工商局各派一位领导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编制局、民政厅、工商局各派一人任副主任。

二、各有关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做好“统一代码”工作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全面工作由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统一代码标识的分配、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和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根据国家标准(GB11714-89)的规定,各级编制、工商行政、民政部门分别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赋予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这些部门应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会团体核准登记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行资料准备,计划安排和人员培训等。
2、数据采集阶段:填写“登记表”,审查数据,做好建库工作准备。
3、建库阶段:按国家统一要求,建立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数据库,数据库设在自治区标准情报研究所。
4、应用阶段:进行代码标识的应用试点和完善数据库面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5、建立制度阶段:总结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搞好统一代码标识工作管理,自治区代码办公室负责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数据库的设立、事业编制及经费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编制,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向自治区编制委员会申报。为了完成建库任务,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商量和财政部门适量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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